终院恢復原审判决 不认同3人被鼓吹下犯法

  

     【熊猫时报讯】终审法院周二(6日)裁定,学民思潮前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及前常委罗冠聪,就2014年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件,刑期覆核上诉得直,恢復原审时分别判3人社会服务令及缓刑。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原本被上诉庭判监6至8个月,如今上诉得直维持原审判决,即黄之锋及罗冠聪被判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判监3星期、缓刑1年。

  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出,不认同上诉庭所指原审裁判官量刑时原则上犯错,因为原审裁判官是显然知道判刑要具阻吓性,涉案集结的大规模性质发生暴力冲突的风险,原审裁判官是有酌情权,考虑对3人的个人情况、动机、悔意给予多少比重,而判刑当时是未有上诉庭新订立的指引,社会服务令是同类案件常见的刑罚,所以判刑并非明显不足。终审法院表示,认同上诉庭制定的判刑原则,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是不会被寛容,将来亦有充分理由判即时监禁,但有关指引并不适宜用在今次案件,3名被告干犯罪行时没有个指引,所以要避免将新指引套用他们当时所做的行为上。

  终审法院指出,「公民抗命」在香港是被承认的概念,因为良心驱使或真诚信念而作出违法行为,是法庭可以考虑的犯罪动机,但行为必须是和平非暴力;首席法官马道立提到,即使犯罪目的涉及「公民抗命」,如果超越暴力界线,将失去公民抗命作为抗辩理据。

  终审庭亦不同意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在判刑时谈及,「香港社会瀰漫歪风,一些有识之仕鼓吹『违法达义』,鼓励他人犯法」等段落,称无证据显示3人受其他人影响下犯案,但强调杨官的看法并无影响判刑。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