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姜喜运(图)等人涉贪受审。(互联网)
【熊猫时报讯】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二(17日)至周五(20日),一审公开审理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姜喜运等多名被告涉嫌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一案,案件择期宣判。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姜喜运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股份折合7.5亿多元(人民币.下同,近9亿港元)。2004年至2013年,姜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他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6037万多元(逾7090万港元)。其中,姜伙同另一被告恒丰银行前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2300万元(约2700万港元)。
另外,姜喜运于2013年7月安排被告恒丰银行前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姜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5间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追究姜喜运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赵春英的刑事责任,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张文凯的刑事责任,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追究孙金光的刑事责任。
2017年底,恒丰银行前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蔡国华,以及前纪委书记王晓森,同因被指私吞公款,被免职并接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