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媒】澳洲高等法院周三(8日)就一宗誹謗案件,裁定傳媒機構作為「出版者」,需要對第三方在其facebook(fb)專頁發布的帖文留言負有法律責任,被形容是歷史裁決,預計令傳媒未來在更多帖文上禁止網民評論,或打擊它們在社交網站刊登報道。專家指出,裁決不僅影響新聞機構,亦可能對社交平台上有眾多追隨者的用戶帶來後果,甚或影響全球各地的誹謗訴訟。
這宗訴訟源於2016年電視台報道17歲青年福勒(Dylan Voller)在兒童院受虐,他被蒙面鎖在椅子上的照片震驚全國,導致當局對北領地少年拘留系統的虐囚情况展開調查。事件亦獲傳媒廣泛報道,並在fb刊登相關報道,吸引不少人留言。
被告傳媒指無法得知留言者意圖
福勒在2017年獲釋後控告《悉尼先驅晨報》、《澳洲人報》和澳洲天空新聞,稱他們容許帖文有誹謗留言。被告的傳媒強調他們對有關評論沒法律責任,因他們不能被視為讀者評論的出版者,稱若作為其出版者就需要知道讀者的指控和表達意圖。惟相關論點在2019年被新南威爾士最高法院駁回,相關傳媒上訴至澳洲高等法院,後者在周三維持原判。
《衛報》引述5月聆訊期間相關傳媒反駁稱,他們不清楚亦不能控制帖文上的評論,因此不應負責任,亦無意圖協助散播誹謗內容。不過裁定要就評論負法律責任的法官認為,即使原帖發布者不清楚後來的評論內容,但促使和鼓勵評論就相當於參與散播誹謗內容。有反對的法官則指出,帖文引起來自全球各地千計的評論,但出帖的人並沒實質方法能控制這些評論內容。
法官:促使評論等同散播誹謗
今次裁決意味福勒的案件現將發回下級法院,以決定福勒是否被誹謗及獲賠償。他的律師團隊形容這是歷史判決,將有助福勒勝出其訴訟和保護其他弱勢群體免於成為社交媒體暴民攻擊的對象。
悉尼大學法律系教授麥克唐納(Barbara McDonald)指出,裁決不僅適用於大型新聞機構,也影響其他社交媒體用戶,「在此案中,高等法院裁定若你是fb專頁的負責人,即使留言由第三方發出,你亦將被視為出版者」。不過她亦稱,相關帳戶的受歡迎程度很可能是法律考慮因素,且仍存在各種抗辯理由。
(衛報/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