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國安法14條47條 指事涉國安倘法院未問特首 國安委須履責 海外律師問題 法院須聽國安委

【中华】香港特區政府早前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釋法。人大常委會昨解釋國安法第14及47條,確認由特首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人大常委重申,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特首李家超昨稱,釋法無修改國安法條文或增加特首權力,指特首不扮演法官角色。法律學者楊艾文及戴大為均憂慮,人大對47條說法等同擴大行政權力,而並無清楚界定國安委或特首權力。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稱,釋法只是針對海外律師參與的特定問題,無助解決47條的運作問題,不知道什麼議題屬47條需特首發出證明書。

李家超:釋法無修改條文或增特首權力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會就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國安法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財政司長陳茂波對釋法表示堅定支持和堅決擁護,認為有助鞏固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表示,釋法進一步闡明立法原意,解決國安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對完整準確實施國安法意義重大。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發聲明歡迎釋法,稱若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屆時定必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涉國安案須取特首證明書 有關解釋追溯至實施日

特區政府早前在終院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可委聘英國御狀後提請人大釋法,當時無明文說明解釋哪一條條文。人大釋法昨揭盅解釋14及47條,當中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屬47條下需要特首認定的問題。人大續稱,在國安法14條下,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國家安全問題判斷,而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均應尊重決定國安委判斷,不得干涉。人大釋法稱,若法院無就海外律師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對問題作判斷及決定。

釋法內容公布後,新華社引述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稱,人大法工委經中央及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國安法14及47條可用來解決國安法實施的新情况及新問題,並引述國安委對國安法實施中,有權判斷及決定採取何種政策處理涉國家安全行為,「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有關解釋與國安法具同等效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李家超晚上在記者會上解釋,不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透過不同執行方式,並舉例間諜罪有很多形式,所以特首職責判斷行為是否危害國安。他強調,47條條文在國安法生效後一直存在。他否認國安委在國安法下可「釋法」,重申釋法權在人大常委會。李家超否認特首及國安委判斷國安行為權力,變相等同法庭,並說特首只確認(47條下需要特首認定的問題),案件仍由法庭根據法律及證據處理。他又強調,國安委是整體決定,不是他一人決定。根據國安法13條,國安委由特首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等。

法律學者:等同擴大國安委及特首權力

陳弘毅:不知什麼議題屬47條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說,人大釋法條文效果,等同擴大國安委及特首權力,但無釐清行政權力局限及47條下法庭向特首提請的責任,只能寄望國安委及特首行使權力是自我約束。法律學者戴大為則憂慮,日後涉國安關鍵議題上,政府只要說涉國家安全等同可決定結果,或提請人大釋法,認為國安法本身已令法治受壓,釋法結果進一步加劇情况。

陳弘毅則說,今次釋法只是針對海外律師此參與的特定問題,並說不知道日後什麼議題,屬47條需特首發出證明書。他形容:「今次(問題)A屬於47條,但有無B、C、D呢,我們不知道,(今次釋法)沒有in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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