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昨日在全國人大會議高票通過。此法最大意義,是將新時代對民族政策的修正,也即淡化民族差異、強化民族融合,上升為國家意志,「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夯實法治根基」,補充《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不足。這與中央頒布《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補充《基本法》不足,有異曲同工之妙。
仿蘇聯民族政策 埋分裂隱患
新中國成立後的民族工作,基本上都是追隨實施聯邦制的蘇聯老大哥,識別出55個少數民族,設置許多民族自治的行政單元,偏重維護少數民族特殊性、傳統文化和自治權利,較少強調國家統一和推進各族共同性。1984年頒布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顧名思義是以法律的形式強化「自治」,因此出現不少弊病。國家民委原專職委員孫學玉指出,表現為只講民族,不講國家;只講民族身分,不講公民身分;只講差異,不講共同;只講民族自治,不講國家管理。
進入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民族認同意識方面存在差異,新疆、西藏等地區的民族關係不斷惡化,境外一些勢力也以「民族壓迫」、「人權問題」等為由煽風點火,助長分裂勢力,終在2008年爆發拉薩騷亂,2009年爆發新疆暴亂。
新法推廣漢語混居 促進融合
領袖執政之後,痛定思痛,提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論斷,大幅調整民族政策,淡化民族差異,2018年《憲法》修正案出現「中華民族」。除了加大推廣漢語,亦調整少數民族「超國民待遇」,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最近幾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主席努爾.白克力、西藏自治區政府原主席齊扎拉、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原主席藍天立、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原主席劉慧、內蒙古自治區主席原王莉霞先後落馬,五大自治區實現「首腦反腐全覆蓋」,某程度也是警告這些「藩王」無免罪「丹書鐵券」。
《民族團結法》將過去幾年一些做法規範化、法律化,包括:規定未成年人父母不得向小孩灌輸不利於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青少年能基本掌握漢語;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納入國民教育;推進互嵌式社區環境建設(不同民族混合居住),等等。正如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沈斌在兩會指出,《民族團結法》有效回應社會治理的新需要,標誌着中國民族事務治理步入系統化、多維度、全領域的法治新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