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公布。(资料图片)
【熊猫时报讯】国务院周三(6日)公布“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列出的间谍行为,包括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
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则分别包括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捏造、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资讯,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利用社会团体或企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
针对条例中所称的“敌对组织”作定义,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而“资助间谍行为”包括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以及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针对国安机关职权,细则指被认为危害国家安全人士,国安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禁止入境;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通缉、追捕;执行反间谍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安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细则又列出“专用间谍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安主管部门负责。
此外,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安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