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聚焦中美博弈】12月6日,據媒體向加拿大司法部和中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方面證實,華為副董事長兼CFO、創辦人任正非的女兒孟晚舟(Cathy MENG aka Sabrina MENG)已經於12月1日在溫哥華國際機場轉機時被加方代美國予以扣留。
溫哥華所在的卑詩省最高法院也於12月3日,按當事人的意願,就此案發出「禁止報道令」,禁止傳媒報道案情。
不過據《加拿大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此前報道,加拿大是在美國要求下被扣留,美國要求引渡孟到美國受審,保釋聆訊將在12月7日周五進行。該報報道,她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因此美國向加拿大要求引渡。
此事一經報道和證實,自然引起軒然大波。所謂「美國協加拿大扣華為千金以為人質」、「中國商人不守美國法律,活該被制裁」、「美國無賴本色盡顯,手段蠻橫不下於流氓政權」、「加拿大視美國馬首是瞻,替大哥扣留華為接班人」的說辭眾說紛紜。
然而,其中一點卻頗為令人疑惑,即便美國希望扣留孟晚舟的原因是「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禁令」,違反美國法律,美國為何又可以拜託加拿大逮捕中國公民?
這皆源於47年前美加兩國簽訂的《美加國際引渡條約》。
1971年12月3日,美國與加拿大在華府簽署協議,開啟了兩國引渡條約的共識協議。在之後數年間,先後做出調整和修改,並分別於1975年12月1日和1976年2月2日經美加兩國通過,最終於1976年3月22日在渥太華互換批準書,同日起生效。
根據該條約,美加兩國可將其境內被對方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對方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
目前,因此事報道受限,孟晚舟具體觸碰哪項美國法律尚有待分曉。而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亦發布消息表示,「加拿大警方應美方要求逮捕一個沒有違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國公民」,「對這一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表示堅決反對強烈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