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力軍團伙」傅政華、王立科同判死緩 腐敗零容忍 終身不得減刑假釋

【中华】中共二十大前夕,當局對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政治團伙」成員的宣判陸續有來。繼前天龔道安、鄧恢林及劉新雲(見表)後,昨日(22日)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及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一審亦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新華社報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昨日公開宣判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傅政華利用在北京公安局、公安部、司法部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任職時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長期間,對其弟弟傅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傅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傅政華受賄1.17億 王立科4.4億

長春市中院認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僅受賄一項,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的死刑可不即時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此前,據中紀委國家監察委通報,傅政華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目前官方公布的「孫力軍政治團伙」共有7人,除孫力軍和中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其他成員已一審宣判。

昨日,長春市中院亦一審公開宣判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分證件一案,對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間,王立科利用在遼寧警界任職及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及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億餘元。此外,王立科為謀求自己及他人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向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9731萬餘元。

十九大後 華融資產董事長賴小民判死

中紀委官網曾刊文稱,「孫力軍政治團伙」案是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極度腐化墮落的典型,是黨十九大以來查處的最嚴重的案件之一,體現了黨中央對腐敗分子和腐敗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

十九大以來,如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案及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二人均是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後須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目前只有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被判處死刑並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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