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藝人訪問內容失實 商人控壹週刊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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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控告簡珮筠及《壹週刊》旗下刊物和網站誹謗。(資料圖片)

  【本報綜合訊】據東網報道,壹傳媒旗下刊物和網站再涉誹謗訴訟。從事護膚及化妝品生意的商人葉希德指,《壹週刊》於早前訪問已棄影從商的無綫前女藝人簡珮筠後,分別刊出及在其網頁版上載一篇誹謗葉的報道,並將訪問撮要的短片上載到YouTube,該報道和短片不但對葉作出失實指控,而且沒有葉的回應,令葉的聲譽受損。葉就事件入稟高院控告壹傳媒旗下3間公司、《壹週刊》的總編輯及簡珮筠惡意誹謗,要求高院頒令禁止被告誹謗葉,並向被告索取懲罰性的賠償。

  原告葉希德,於香港及瑞士從事護膚和化妝品生意。5被告依次是簡珮筠、《壹週刊》的出版商壹週刊廣告有限公司、其總編輯黃麗裳、負責其網頁版的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管理其YouTube帳號的壹蘋果網絡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稱,《壹週刊》早前訪問了簡珮筠,之後在今年6月23日出版的《壹週刊》刊出訪問的內容,其標題是「前大台女藝人 哭訴墮上巿陷阱」。另外,壹傳媒又將該報道上載到《壹週刊》網頁,而且將訪問撮要的短片上載到YouTube。原告認為,涉案報道和短片對他作出失實指控,令人以為他是一個不誠實和不負責任的人,影響他的聲譽,因此對他構成誹謗。

  原告續指,該些誹謗他的言論是意圖損害其聲譽及業務,而《壹週刊》在刊出涉案報道前,沒有派人找他問回應,也沒有在涉案報道刊出他的回應或說法,誹謗是帶有惡意,他因此向被告索取一般性的誹謗賠償。基於《壹週刊》未有採取合理步驟去查證訪問內容是否屬實,而且採用煽情和不公平的方式去表達訪問內容,加重了原告所受到的損害,他因此進一步向被告索取加重性或懲罰性賠償。

     

     早在今年6月,《壹週刊》也面對另一場涉及國際影星章子怡的官司。

  6月1日,國際影星章子怡在香港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高等法院早於2013年底裁定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理由,並裁定被告敗訴,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不過,案件至今仍未展開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章子怡今(1日)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由陪審團決定賠償金額,聆案官將案件押後以便讓控辯雙方先交換文件,稍後會排期就是否讓陪審團參與作出爭議,再由法官定奪。

  原告章子怡指,《蘋果日報》於2012年5月29日刊登一篇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的報道,而《壹週刊》在兩日後再刊出一篇標題為「爆收肉金7億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章子怡指該兩篇報道都是誹謗她的文章,她因此入稟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時任總編輯誹謗,4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

  高院聆案官於2013年11月指,涉案文章明顯誹謗章子怡,基於被告未能提出合理爭辯理據,下令剔除被告當時的抗辯書,成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誹謗案抗辯書的案例。高院再於2014年1月就該次剔除抗辯書的申請,下令被告支付39萬港元訟費給章子怡,聆案官當時更指出,對於一名年輕未婚的國際知名女星而言,被告對她作出了最嚴重的誹謗,難以想像得到還有其他指控可以更加嚴重,原告有需要盡快挽回聲譽,剔除抗辯書也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案件餘下的法律程序是由法庭評估被告應賠償給章子怡的金額。原告要求由陪審團決定賠償金額,但被告則指,陪審團不可以參與該部分的法律程序。被告的律師又不點名提到《壹週刊》誹謗霸王洗髮水後要賠償300萬港元的案例,指出若案件涉及特別複雜的法律觀點或科學證據等,便不適合讓陪審團參與,由於被告現在仍未知章子怡的索償詳情,被告因此認為章子怡現在提出該申請是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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