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杀人二审轻判 山东高院详解原因

 

  【熊猫时报讯】因不堪母亲遭受极端侮辱而杀人的于欢案,今日二审公开宣判,山东高院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

  山东高院负责人称,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之一,亦是诉讼各方争议、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等肢体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

  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

  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至于防卫过当,山东高院负责人解释,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对于欢只有轻微暴力行为,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并且在有警察介入的情况下,于欢当时的处境不算十分紧迫和危险,因此,法院认定于欢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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