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言:刚柔並济 治港 林郑一锤定音表态国歌法是否设追溯期

  

      据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后,香港本地立法阶段应否设立追溯期一直争议不断,其中(13日)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提出立法会有权在立法阶段加设追溯期,主要视乎事态严重性及对社会的影响,引起建制阵营关注,令香港隐然受着一个追溯期的紧箍咒笼罩。

  不过,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早前已公开表态,根据普通法原则,《国歌法》在本地立法时不应设追溯期。政界人士评估,有了林郑的一锤定音,等如为追溯期问题落下门闩,港府走回头路的难度甚大。

      笔者认为追溯期问题只是另一场中港间政治角力的延伸战场。正因如此,追溯期的象徵意义远比实际在法律上的意义为大,象徵着中央视有关《基本法》的问题或可能会助长港独风气等为眼中钉肉中刺。无他,自「佔中」后,中央与泛民引起的港独思想激发了强烈矛盾。易地而处,任何人以中央角度出发在做法上都不会有太大分别,甚至换其他人做特首都不会跟中央有意见分歧。因此,我认为林郑特首不设追溯期的坚持是作为一个以香港利益为先的特首应该做的事,并充分运用在一国两制下应有的独立自主思考能力及不随波逐流的果断魄力。

       泛民主派再盲目以追求民主自主的政治口号来搞乱香港,最大的后果很可能而导致中央收回一国两制。

       其实,若泛民真为香港着想,就应该看到林郑特首为香港做实事的心,把握机会通力合作把香港做为一国两制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延续下去。

  此外,追溯法令,相对于不溯及既往原则或祖父条款,是代表对新制度或新法律被设立前已发生或已裁决的案件,以该新法进行再审判的权力。
在刑法中,追溯法令可能会令新法成立前已进行的合法活动遭到起诉,或加重已经被判决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责任(一般禁止法律如此应用);反之,遭到起诉或裁决的案件亦可能会受惠于追溯法令,而获撤销起诉或减刑。

     (作者为华人电子日报《熊猫时报》时事评论员 澳洲·梁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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