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时报讯】香港大学校委会于2015年9月否决委任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任港大副校长,事件引起社会回响。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冯敬恩及前外务副会长李峰琦3年前入禀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校委会决定涉程序不公,同时要求校委会公开否决任名陈文敏的原因。法院今午将裁定将就会否颁下覆核许可下裁决,并拒绝颁覆核许可。
官指覆核不会达致实质用处
区官在判词指,有关争议的职位现已由心理学讲座教授区洁芳出任,校委会现时不会再考虑任命陈文敏或其他人担任有关职位,故要求法庭颁令否决陈文敏的决定是否不合法,亦不会达致任何实质用处。
重伸法庭不会考虑政治因素
区官又认同港大一方的意见,认为基本法137条提供权利让学术机构去维持学术自主及学术自由,若有学术机构认为自己维护学术自主的权利被侵犯,固然能求助于法庭,但这不等于院校有维护学术自由的法律责任。而是次争议曾被指受政治干预,区官指这不影响法庭的考虑,因为法庭不会、亦不应该考虑政治因素。
认为争议只留于学术讨论
另一方面,区官指,由于法庭已裁定争议属学术讨论而不批出司法覆核许可,法庭不需要、亦不适宜就港大校委会否决陈文敏的决定是否应诉诸司法覆核作定论。
虽然法官未有批出覆核许可,但也没有下令申请人就案件支付讼费。
指港大未有给陈解释机会
两申请人:冯敬恩及李峰琦,早前在聆讯指港大校委会在讨论任命时,曾对陈文敏的政治立场有质疑,而据流出的校委会会议录音,校委亦曾批评陈文敏透过「Google
Search」搜寻到的论文数量少,但均没有给陈文敏解释的机会,属程序不公。
指校委会决定一反常态
另外,校委会过往从未否决遴选委员会推荐的人选,是次决定一反常态,基于公众知情权,认为校委会应向公众解释。代表二人的律师李志喜亦曾在庭上指,根据《基本法》137条,院校须有责任确保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而是次否决陈文敏的决定被指是时任特首有份介入,显示港大校政或被干扰。
港大指冯敬恩等无权提覆核
港大的律师则回应指,冯及李错误引用《基本法》第137
条,指该条文没有指出院校有维护学术自由的责任。另一方面,大学的人事任命是校内事务,属私营法纠纷,不属公共法范围,认为冯敬恩及李峰琦无权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