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蓝雨
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Robert Schellenberg)涉内地走私毒品案,14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庭被依法判处死刑,消息迅速在美国和加拿大掀起舆论波澜,认为死刑判决「武断」、「不寻常」,甚至是「行刑外交」。到底当中有何争议?谢伦伯格是否「罚当其罪」?下面不妨看看双方阵营的观点:
加拿大一方:
加拿大总理杜鲁多表示,「对於我们作为一个政府,以及所有我们的国际朋友和盟友来说,这案件受到极大的关注,中国已经选择开始任意地实施死刑,而这次的对象是一名加拿大人」。有外电形容,这是他就任总理以来对中国最严厉的批评。
谢伦伯格代表律师张冬硕指法庭完全不采纳其当事人的意见,即使谢伦伯格多次强调自己无辜,检方却没有提供新证据解释为何他遭到重判。他还称,今次是非常独特的案件,中方如此迅速重审谢伦伯格的案件属不寻常,但他拒绝透露案件是否与孟晚舟案有关。
前加拿大驻中国大使赵朴(Guy Saint-Jacques)就认为,今次重审速度如此迅速,死刑判决应是早已定好的。认为加拿大应立即召集两国外交政策和安全顾问高层会晤,「向中方强调他们必须遵守国际法」。
国际特赦组织研究员倪伟平(William Nee)说,在国际法中,仅能针对「情节最重大之罪行」判处死刑,毒品有关罪行未达到这样的门槛。不过毒品走私在中国经常受到严厉的惩罚。中国在2009年处决了一名英国毒犯。
中国一方:
旁听审理的中国社科院教授林维认为,依据目前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罚当其罪。检方出示的新证据,足以证明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他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可适用死刑,也包括外籍罪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此前表示,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已经明确提出原审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意见,极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後则有可能根据新线索的查证情况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
谢伦伯格在重审中被判定是主犯,且是犯罪既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此外,《环球时报》同日刊登社评反驳杜鲁多,批评武断的是加拿大,又批加方行为像是有点中邪,属「西方中心主义」。文章提到,杜鲁多的言论反映加拿大方面对法院判决进行价值判断,而非法律对照,指走私毒品在中国是重罪,加拿大法律没有死刑,但中国刑法对毒贩的死刑规定十分严厉和明确。
了解完双方观点,不妨对案件回顾一下:
今次案件源於谢伦伯格被指控受人指派,在2014年11月19日前赴大连,企图将多达222.035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海运从大连走私到澳洲。谢伦伯格当日抵达大连後,曾到货仓查看,还在一名许姓中国翻译协助下,购买分装工具和轮胎,准备把毒品藏入轮胎走私出境。
据知该批冰毒从广东运抵大连,由上述许姓男子接收。其後许姓男子怀疑当中涉毒品,向警方举报。警方其後在货仓搜出20吨塑料颗粒,查获藏匿其中的毒品。而谢伦伯格在事情暴露後,企图从广州转机逃往泰国曼谷,在广州落网。
此前大连中级法院去年已经对这一案子做出宣判,谢伦伯格被判处15年监禁,没收个人财産15万元人民币,驱逐出境。当时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只是被犯罪分子诬陷的游客而已。
辽宁高院正是接受了谢犯的上诉,于去年12月29日处理上诉,但检方当庭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是从犯、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建议重新审判,辽宁高院采纳意见,要求大连中院重审。
从以上信息看出,谢犯称被许姓男子欺骗是不成立,因为报案的正是许姓男子。而且运毒数量巨大,显然不属于轻判之列。
那么,看完双方的观点又了解了大概案件脉络,究竟争议何在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熟悉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拥有司法主权。不过,当前中西方争议的实质,并非关于法律。正如中国驻加拿大大使卢沙野9日在当地报章撰文指,当加国公民在中国涉嫌违法被拘押,他们完全不顾中国也有法律,蛮横要求中方立即放人。在他们眼中,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法律才是法律,需要遵守,而中国的法律不算法律,不值得尊重。也就说,加方将案件政治化,由此引发争议。
卢沙野大使还强调,某些人之所以习惯傲慢地采取双重标准,归根结柢,还是西方中心论和白人优越论作祟。在这样的语境下,法治只不过是他们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是在国际上推行霸权主义的遮羞布罢了。他们所做所为不是对法治的尊崇,恰恰是对法治的嘲弄和践踏。
值得注意的,这是卢沙野第二次以大使身分在加国媒体痛批在驻国,在西方外交圈来说是罕见。去年12月13日卢沙野另曾在《环球邮报(Globe and Mail)》发文,批评孟晚舟被拘押「是美国政府有预谋的政治行动」、「加拿大是美国猎巫同谋」、「不希望看到加拿大走上背离公平正义的道路」。
那么,回到法律本身,中国判谢犯死刑,究竟有无不当之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後,除非有新的犯罪证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院文件指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在犯罪中为主犯。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裴兆斌向内媒表示,出庭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补充起诉决定书,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事实较原审认定的事实在内容和范围上有大幅扩充,即通过检察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认定了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相关事实,属於新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罚的限制。显然谢犯适合这种情况。
而判处谢伦伯格死刑是否「罚当其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案情指,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而且是重罪。
还有人提问,谢伦伯格案从关押到初审持续了4年。检方上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线索,要求重审。10个工作日後就进行重审,如此迅速是否有「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之嫌?
《环球时报》引述谢伦伯格的代表律师张冬硕表示,这完全合乎法律。
笔者认为,就法律而言,案件证据确凿,案情并不复杂,但被西方政治化后,案件被“复杂”了。看来,美加等国的“法治”是有前提的,就是判决必须顺他们的意,顺意的就是“法治”,不顺意的就是“武断”。世上还有纯粹的法律吗?是不是全世界的法官都要由美国人,加拿大人担当?中国要依法治国为何还要阻挠?加拿大特鲁多贵为总理公开护短,有损法治精神,实为不妥。
(2019.1.16猫眼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