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經濟時代,如何定義壟斷?

  劉遠舉:分享經濟模式改變了市場博弈均衡的結果,反壟斷法的法理也受到新的挑戰,如今這種挑戰已經率先在中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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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劉遠舉 為FT中文網撰稿

  分享經濟是當下全球監管的挑戰者。在中國,網約車贏得合規挑戰之後,緊接著,社會輿論又出現了反壟斷的呼聲。

  對於滴滴和優步的合並,是否構成壟斷,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如何劃分市場?比如,美年達,其所在的市場,到底是橙味碳酸飲料,還是碳酸飲料,還是飲料?不同的標準,推導出來的市場規模與競爭狀況截然不同。新技術發展出來的分享經濟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劃分標準不同,市場規模與競爭狀況也就截然不同。

  “手機招車APP”所在的市場,到底是“手機出行”市場,還是出租車市場,還是出行市場?電話預定出租車,路邊揚招能否作為“手機招車APP”的競爭對手?

  同樣作為分享經濟的短租市場與外賣市場也存在這種劃分困惑。

  短租所在的市場,是手機尋找住宿,還是網絡尋找住宿,還是住宿?傳統的攜程、去哪兒等網絡平臺以及自行到店,能否作為短租APP的競爭對手?

  對於外賣市場,外賣APP所在的市場,到底是手機點餐,還是點餐?美團與大眾點評合並了,是否壟斷了餐飲市場?顧客自行到店用餐,能否作為“新美大”的競爭對手?

  過去的反壟斷監管,是針對具體的商品與服務的,而如今,新的技術條件下,情況也隨之發生了變化。

  平臺本質上是一個信息中介服務平臺,它提供的不是具體的出行、住宿、食品等產品與服務本身,而是一種發現產品與服務的信息的方式。所以,平臺對應的競爭對手,應該是消費者發現商品與服務的信息的其他方式。

  對於手機招車APP而言,“在手機上看到有車”對應於“在路邊看到有車”;“在手機上下訂單”對應於“在路邊招手下訂單”。

  除了邏輯上清晰的對應關系之外,不同信息發現方式之間的某些特徵量的變動,也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選擇,也證明瞭競爭是發生於“不同的信息方式”之間。

  實際上現在,消費者出行,即便縮小到“出租車出行”這一定義,除了手機軟件,還有電招與路邊揚招等方式。雖然電招市場已經極度萎縮,但路邊揚招市場依然龐大。路邊揚招在當前的技術水平下,仍然比手機軟件更為方便。唯一阻礙這個方便的是出租車市場的牌照管制。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加重人們對手機軟件的依賴的,是政府的管制而非合並。反過來說,當政府放開對出租車牌照的管制,就能緩解人們對手機APP壟斷的憂慮,這也證明瞭“不同發現信息方式”之間的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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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方便程度直接影響消費者的選擇,發現信息的各種途徑的價格也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手機APP的出行價格,與路邊揚招的出行價格之間的差異,就會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這也是補貼能起作用的原因。所以,不同的信息發現方式的價格直接影響消費者的選擇,這也證明瞭競爭是發生在“信息發現方式”之間。

  順著這個思路,“在新美大APP上發現某款食品”對應於“在路邊看到直接進入”;“在短租平臺上下訂單”對應於“在攜程上下訂單”,以及“直接到店住宿”。

  既然如此,就不能單獨地把一種特定的“發現、購買商品與服務的方式”定義為一個單獨的市場。過於細致的監管,其邏輯基礎是錯誤的,也會扼殺市場的活力。

  退一步看,即便單獨劃定“發現、購買商品與服務的方式”作為一個市場,反壟斷法的法理也受到分享經濟的挑戰。這一挑戰,將更加隱蔽,也更加深遠。

  傳統經濟中,常見的一種壟斷形式是雙寡頭壟斷。比如波音與空客,Intel與AMD,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耐克與阿迪達斯。在市場中,這些寡頭競爭對手之間有著某種程度上的默契,他們不會劇烈挑戰市場的競爭現狀。但是,在分享經濟的模式下,這種局面很難維持,市場競爭很可能超越這種默契,達到更高的集中程度。

  首先,傳統經濟模式中,技術升級的商業模式是:研發、銷售、賺錢、再次投入研發、技術升級,銷售。這種緩慢的技術升級模式,一方面是資本為了使研發的利潤最大化,另一方面,也需要積累利潤來投入研發。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帶來了新的“融資-上市”模式,而這種模式,對市場份額極端依賴。新技術獲得風投,迅速把最基本的商業模式變為現實,然後,吸引流量與客戶,隨後再通過幾輪融資擴大規模,最後上市。這種模式之下,贏家通吃,市場份額變得至關重要,甚至是超越盈利的唯一重要之事。實際上,這不是理論推導,而是現實。

  其次,在傳統經濟中,生產能力的建立與退出,都是困難的。所以,在傳統經濟中,壟斷能力是以生產能力為基礎的一個重要方面。壟斷者會故意預留較大的生產能力來阻嚇對手,比如,某國每年僅有100萬台電視機的銷量,而某廠家購買了200萬台產量的生產線,作為一種信號,阻嚇對手,由此產生壟斷。

  不過,在分享經濟的模式中,競爭對手之間是共享生產能力的。註冊滴滴的司機也可以註冊優步,註冊小豬短租的房間也可以註冊螞蟻短租,註冊美團的餐館也可以註冊餓了麽。他們同時都是競爭對手的潛在生產能力,而參與者只需要投入較小的補貼,即可獲取巨大的生產能力。

  第三,消費者也是極易變動的。一旦某一家推出了新的或更大的優惠,在手機上新增加一個APP,或者保持兩個同質的APP對消費者來說,並沒有太大的成本。參與者較小的投入,也能獲得巨量的消費者。

  所以,假定對手不投入,極小的投入就能同時獲得巨大的消費者與生產能力,帶來巨大的市場份額變動。現在很多人,包括司機與乘客,都對補貼念念不忘,某種程度上,正反映了這種較小投入在生產與消費兩端的巨大效果,而這個效果,在“融資—上市”的模式下,對市場參與者的誘惑是巨大的。

  這三點結合在一起的必然邏輯結果就是,傳統經濟中,雙寡頭阻嚇對手、達成默契的手段,在某種程度上失靈了,在巨大的誘惑之下,傳統的雙寡頭壟斷的默契與均衡不再穩定。但血拼終究是雙輸,也不是理性的市場均衡,而競爭雙方對達成契約的意願是如此強烈,例如,媒體報道的滴滴與優步的員工之間的交往與聚會,正是這一意願的具體反映。但是,利益之下,市場上的競爭者需要更加強烈、更加可信的契約來達成默契與均衡。而這個契約與均衡,就是不同程度上的合並,從共同的投資人,到最終極的完全合並。

  所以,合並是分享經濟模式下市場競爭的均衡結果。美團與大眾點評的合並,滴滴與快的與優步的合並,都是這個市場競爭均衡的典型例子。

  當前各國反壟斷法沒有對雙寡頭壟斷做出嚴厲的限制,從錶面上看,這是因為市場上有兩個參與者,競爭是存在的,所以,不需要過多乾涉。但是,稍微思索一下,不難發現,為什麽市場上有兩家就是合理的,而不是必須有三家,或者四家呢?實際上,深層次的經濟原因,是因為雙寡頭壟斷,本身是市場均衡的結果,是競爭的最佳模式。所以,傳統的反壟斷法的法理,某種程度上,是符合市場博弈均衡的,也就是說,法理源於市場效率。

  那麽,順著這個思路,不難發現,當新技術改變了市場博弈均衡的結果時,反壟斷法的法理也受到了新的挑戰。如何應對這個變化,是順應新技術,獲得市場與技術發展效率、消費者福利,還是相反,墨守成規,付出損失市場效率與技術發展、消費者福利的代價,是全球監管者面臨的一個挑戰。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挑戰首先在中國出現,意味著中國在新技術、新經濟的發展與創新以及監管改革上,領先全球。順應這種改革的勇氣回答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一個不可半途而廢的必然選擇。一個可能的,也更加睿智的方式就是,允許合並,但加強具體的市場行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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