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新規:P2P平臺的異化和回歸

  王新銳、羅為、郭君磊:P2P的冬天是不是也要來了?網貸新規對P2P平臺來說,是“為你好”還是“要你命”?

  “凜冬將至”。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新規”),業內頓時哀鴻一片(但CEO們又很快公開發聲表示對監管的擁護),在美國上市的網貸平臺宜人貸的股價,當天更是大跌22%。相比於2015年12月28日發布的徵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網貸新規總體上更加嚴厲,其中的十三條紅線更加細化、明確,可謂刀刀見骨,而限制單一借款人借款總額使得絕大多數網貸平臺都面臨需要同時調整資金端和資產端的問題。

  行業和監管機構的反復博弈

  創業融資的“資本寒冬”出現後,P2P的冬天是不是也要來了?網貸新規對P2P平臺來說,是“為你好”還是“要你命”?信息中介的定位是否符合P2P行業的實際情況?本文試圖從立法的發展和信息中介平臺的異化來回答這些問題。

  從第一家P2P平臺於2007年在中國開始運營開始,整個行業已有9年多的發展歷史,並呈加速度發展的趨勢。我還清楚記得在數年前代表風險投資基金對成立較早的一家P2P平臺進行盡職調查時,無論是增長速度,還是平臺的合法性,都讓“敢吃第一隻螃蟹”的風險投資機構感到疑慮重重,並放棄了投資。而早在2011年銀監會就曾就P2P專門發布通知(參見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當時還把P2P翻譯為“人人貸”)提示風險,並要求銀行採取相應措施避免風險傳遞至銀行,可見銀監會早先就關註到了P2P行業可能存在的問題。而且其中提到的七條風險現在看來也並不算過時,且這些風險後來均有實際發生。(摘錄如下: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國外實踐表明,這一模式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於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

  盡管P2P平臺早期發展並不算很快,但當民間金融的需求遇到了互聯網的發展,就勢不可擋,在2013年(即業界所說的互聯網金融元年)之後,P2P平臺迎來了和當年團購平臺“千團大戰”一樣的野蠻生長期,既有平臺拿到數億元的融資,也有平臺倒閉、跑路,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而在這個階段,由於P2P作為新事物且涉及互聯網和金融等多個領域,政府部門對P2P採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並沒有急於立法,而是不斷地進行調研,並指出行業的紅線。雖然具體的紅線有多次調整,但總體上都是圍繞不能自融、不能自擔保、不能建資金池,要做信息中介,和網貸新規列舉的紅線在內在邏輯上是完全一致的。

  2013年8月和2014年5月,多個部委根據國務院批示組成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研究小組”和銀監會就已經開始對網絡借貸行業進行調研,走訪了規模較大的幾家P2P機構。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佈進行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部,下設網貸研究處負責對P2P進行實際調研。而2015年7月18日發布的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互金指導意見”)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一方面P2P的定義和定位在該意見中首次明確,另一方面也明確由銀監會對P2P業務進行監管。該意見出台後,銀監會組織了專家、從業者、地方監管部門進行座談,向有關部委徵求意見,
5個月以後與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共同發布了徵求意見稿。尤其值得關註的是,銀監會官方還同時發布“主要內容說明”以及“有關問題的解答”對規章內容進行詳細說明,這是金融立法領域非常罕見的情況。而後根據前述各方意見,銀監會對《P2P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和完善,除了官方新聞稿以及“答記者問”,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又對P2P行業的諸多問題作出了回應,對於部門規章來說同樣不多見。

  我之所以不厭其煩的說明監管部門在網貸新規出台前做的事情,並不是想論證其立法態度有多麽認真,而是要說明這一立法不同於以往的“關門立法”,是行業和監管機構反復博弈的結果。監管機構在鼓勵創新、靜觀其變的過程中明顯感到了網絡借貸風險的放大和擴散,十三條紅線和借款總額的限制也可以說是“被逼出來的”。如果沒有e租寶和諸多跑路平臺帶來的巨大風險,網貸新規恐怕也不會如此嚴厲。

  P2P在中國的異化

  這里就要指出P2P在中國的異化問題,而這一點也是從業者、監管者和研究者的共識,即中國的P2P和國外主要發生在個人和個人之間的P2P有較大差別,其形式發生了很多變異,以至於在實踐中幾乎可以對接任何標準化或非標準化的線下資產,無論是房貸、車貸、票據,還是典當、保理、融資租賃,只有想不到,沒有設計不出來。

  P2P在中國的異化還是符合邏輯的,因為無論是P2P平臺難以獲取個人徵信數據,還是企業的融資需求體量壓倒個人消費,都導致原生態的、美式的P2P在中國很難發展起來。但問題在於,平臺在異化的過程中,也一定會逐漸脫離信息中介的定位(其實這一定位無疑對平臺來說是最安全、法律上責任最低的),一方面去向投資者作出本息擔保,一方面又要介入資產端,進行期限和金額的拆分,並嵌套上各種結構。

  當監管部門把P2P定位於信息中介時,明顯是希望已經異化的P2P回歸到其最初的形態,因為這一形態即便發生風險,也是分散的、小額的風險,而不是系統的、擴散的風險。但這一定位有一些問題需要回答,信息中介平臺是會大量共存,還是最後集中到幾家?信息中介是否有必要存在上千家?從互聯網其他領域最後往往是雙寡頭或者三巨頭吃下70%的市場份額來看,P2P回歸信息中介對於絕大多數中小型平臺是非常不利的,如果監管執行到位的話,團購領域“千團大戰”之後的局面有可能再次上演。

  從實踐看,各家P2P平臺在獲取新用戶上越來越同質化,而用戶的需求也大體相同(高收益、低風險、易變現),之前的差異化主要在資產端,很多垂直型的中小P2P平臺都依靠特定資產的高收益(但有可能是無法持續的)來吸引用戶。但隨著網貸新規中負面清單的明確和最高投資金額的限制,之前資產端的很多做法也會變得不合規,這對於中小型平臺而言尤為不利,因為他們獲取用戶信任的成本更高。這樣看來,P2P回歸信息中介的過程,客觀上也是行業整合的過程。

  從最早對P2P的風險提示,到央行、銀監會官員對於P2P業務紅線的反復強調,從互金指導意見到網貸新規,監管機構對於“信息中介”屬性屢次重申,對風險控制、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則愈發嚴格。筆者認為,目前P2P平臺的異化這一行業發展的上半場已經結束了。接下來的下半場,按照網貸新規這一劇本的設定,應該是P2P平臺回歸信息中介的過程,讓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王新銳、羅為、郭君磊均為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思文、梁澤宇對本文亦有貢獻,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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