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时报讯】“国家安全局”本月由局长彭胜竹落款署名,对所属退役或离职人员发出公文,建议国安局退离人员不要进入大陆与港澳地区,原因是有该局人员反应,前往大陆地区,「经常遭中共强制约谈,除不堪其扰,亦陷入不得不说之困境」;“国安局”并向离退人员表明态度,被建议不要进入大陆者,若因过去任职国安局背景,而遭到中共拘留,将不会受到营救或补助。
“国安局”本月向离退人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一、依据国家情报工作法第25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办理。
二、近年来两岸关系虽持续开放,惟本局同仁仍中共长期注侦对象,依据退离人员陆续反应,退离管制期满后赴陆(含港澳地区)经常遭中共强制约谈,除不堪其扰,亦陷入不得不说之困境;依据中共相关法令规定,本局若遭注侦或立案,不受刑事追诉期限之限制,对我国国家安全机密保护及同仁身家安全维护,具明显风险及危安顾虑,经本局审酌后,建议自受通知日起,风险未解除前,现阶段不宜进入大陆(含港澳)地区,嗣后若风险事由消灭或变更,将再另行通知。
三、前揭建议不宜进入大陆(含港澳)地区,并非限制宪法上所保障之迁涉自由,如前往该地区,本局无由干涉,惟经通知后仍前往者,不适用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摘要如下:「情报人员在境外因从事情报工作致伤、残或死亡时,应发给伤害、住院慰抚金或残障、死亡抚卹金,医疗费并全额补助;其医疗费补助、慰抚金与抚卹金之基准及发给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情报人员因从事情报工作而丧失人身自由时,其隶属之情报机关在其获释前,应积极营救并支给下列各项补偿。『情报人员退(离)职后有因曾从事情报工作之事由,致伤、残、失踪、死亡、丧失人身自由或涉讼时,得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摘要:「情报协助人员,因执行任务丧失人身自由时,政府应尽力营救之。情报协助人员,因执行任务致伤、残、失踪、死亡、丧失人身自由、涉讼或失业时,国家应予本人及其亲属补偿或救助。」
不适用上开两条规定,意即代表“国安局”退役或离职人员,若被建议不要进入大陆地区,却仍进入,而遭到中共拘留,将不受救助或补助。
2004年间,前国安局人事处长潘希贤赴陆经商,曾遭中共拘留,潘希贤返国后声明自己没有洩露任何情报,愿意配合调查还他清白。
“国安局”28日表示,基于中共注侦的举措,发文目的在于保护“国安局”离退同仁的安全。
“国家安全局”本月由局长彭胜竹(如图)落款署名,对所属退役或离职人员发出公文,建议国安局退离人员不要进入大陆与港澳地区,原因是有该局人员反应,前往大陆地区,「经常遭中共强制约谈,除不堪其扰,亦陷入不得不说之困境」。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