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时报讯】高等法院周二(12日)驳回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选举呈请,法官区庆祥在判辞中指出,法例下选举主任的权力,不只是形式上确认参选人签妥申请表格,而是具有法定权力,决定签署人是否合资格参选;选举主任有权作出提问以取得更多资料,也可参考不同资料,包括陈浩天对拥护《基本法》的主张。
判辞提到,要求参选人签署声明是要确保真诚及真正拥护《基本法》,保证效忠香港特区,参选人在签署声明后,如果选举主任不相信他是真诚地签署声明,参选人有机会向选举主任提交回应,而选举主任也应考虑参选人的回应。
判辞指出,全国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对本港的法院有约束力,条例订明立法会的成员必须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拥护《基本法》不单是遵守《基本法》,并要支持及推动,陈浩天曾于报章中提出废除或修改《基本法》,明显与支持和推动《基本法》有矛盾,选举主任根据其手上的材料,撤销陈浩天的参选资格做法正确。
政府欢迎裁决
政府发表声明,欢迎法庭裁决,包括确认选举主任可根据《立法会条例》在选举中,有权就参选人声明拥护《基本法》,以及保证效忠特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声明称,港独不符合特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牴触,特政府支持选举主任在未来的公共选举中,继续就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
研究是否上诉
陈浩天表示,对判决感到遗憾,但并不感到意外,认为判决影响深远,是将宪法凌驾于人权上,并确立选举主任取消参选人资格的权力。他将与律师商讨是否上诉,并谓未有公平选举前,不会再参选。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称,虽然选举法无清楚说明选举主任有关权力,但法庭指出从立法目的去解释有关条文,认为选举主任可享有相关权力;他指出,很多法例在应用时需要由法院解释,因此今次的解释并非不寻常。不过,陈弘毅说,今次判决有一定争议性,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更高级的法院有需要颁布一个更有权威性的解释。
2016年立法会选举,选举事务处要求参选人签署声明及确认书,表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包括陈浩天在内的多名参选人拒绝签署确认书,陈浩天其后被选举主任以不拥护《基本法》为由取消参选资格,他于是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法庭宣告选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