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警方: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网友赞正义及时

  

      【熊猫时报讯】江苏昆山上周一(27日)发生宝马车司机刘海龙追斩骑电单车男子于海明反遭砍毙案,与论普遍关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昆山警方周六(1日)通报称,该案中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警方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警方也澄清传言,称死者刘海龙与黑社会「天安社」并无关系。

  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单车(此前报道为电单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中指出,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内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通报中说明了警方认定案件为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

"警方通报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刘海龙曾获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死者刘海龙生前照片。

  

       首先,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其次,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此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再者,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案件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警方否认死者系「天安社」成员

  案件发生后曾有网民曝料,死者是「黑社会团体天安社」的老大。警方在通报中称,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且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警方表示,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通报亦确认网传刘海龙获颁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属实。警方表示,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网民热议:

  「这次,正义没迟到,很及时!社会的进步!」

  「社会龙哥死了白死,大快人心。」

  「如果不是社会舆论一边倒,会是这样的结果吗?」

  纠正司法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保守倾向

  此次昆山公安机关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香港01》认为此案是刑法正当防卫条款的充分利用,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

  正如中国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中国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是因为这种保守倾向,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才经常做出不利于防卫人的判决,造成对于正当防卫条款「抽像肯定,实际否定」的悖论。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终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仅有4份被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这种现实让正当防卫条款成为不少人诟病的缺陷,一些法学家甚至直言不讳地批评其为僵尸条款。既然如此,那么为了纠正司法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保守倾向,自然更应该依法灵活处理本起案件。类似「昆山反杀案」的案例多一些,正当防卫保护条款就会运用更充分一些。

  但同时也要强调的是,「反杀案」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基于案件细节以及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认定,属严肃的司法处理,并不是鼓励一味的争强斗狠,法律只保护公民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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