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稿:祭出反垄断 把翅膀长硬电商关回笼

中国特稿

微信、淘宝、京东、美团……中国民众最常用的手机应用,都被几个大互联网公司垄断。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大山头就分割了中国应用的市场。从钱包到数据,互联网经济平台一步步加大对消费者和商家的掌控,相关风险也随之提高。中国市场的垄断局面有多严重,监管部门加强反垄断行动,又会带领互联网经济走向何方?

上海白领陆昊是私召车应用“滴滴出行”的忠实用户,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被这个平台“杀熟”了。

陆昊告诉《联合早报》,有一回他和朋友同时用滴滴召车,出发点和目的地都相同,但自己页面上显示的价格却比对方贵了15元(人民币,下同,约3新元)。“朋友平时不常用滴滴,平台可能为了吸引他而给出更优惠的价格,像我这种老用户就吃亏了。”

意识到这点后,陆昊开始转用其他召车应用,但他不得不承认,滴滴的车队规模和价格相比其他平台还是更具优势,“有时在别的平台上叫不到车,还是得用回滴滴”。

滴滴出行管理层两年前曾否认公司存在“大数据杀熟”,但不少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事实上,除了出行,电商平台也存在“杀熟”现象,如购物网站给新客户更多津贴,老用户无法获得特定优惠等。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本月初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就将“大数据杀熟”列为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拟对这类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

这份在“双11”购物节前出台的指南,也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选择一个平台促销的“二选一”现象进行界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或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干涉和限定经营者的交易,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互联网龙头企业将放缓扩张步伐
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标志着长期以来自由生长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们将面对限制。指南发布后,阿里巴巴、腾讯、美团,以及京东这四大互联网巨头股价应声下跌。分析认为,中国互联网龙头企业的扩张步伐将因此放缓,并可能面对业务拆分。

这份指南并非横空出世。早在今年1月,中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布时,就明确将互联网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10月下旬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经营者与其他平台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本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又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监管部门也透露,“双11”后将查处违法案件,密集出台一批新规。

法律界人士向本报分析,《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极少有互联网企业因违法被查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对网络垄断行为的明确界定,不少业者以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为由逃避责任。

指南首次对“大数据杀熟”和“二选一”等饱受诟病的互联网垄断行为进行界定,为日后加强执法提供依据。

此外,指南也将涉及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架构的企业合并纳入反垄断审查的范围,要求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相关交易,加强对这个灰色地带的监管。

VIE指的是不通过股权架构,而是以签订其他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与合并。这个架构最早是为避免中国监管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如蚂蚁集团就是阿里巴巴这家合资企业为参与境内金融业务而诞生的VIE公司。近年来,不少互联网巨头都通过VIE架构进行并购和上市,避开申报流程。

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原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学院院长白士泮受访时说,在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初期,政府一直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姿态,从而促成阿里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的快速崛起。“现在互联网企业的翅膀硬了,风险大了,是时候把它们关到笼子里。”

白士泮长期从事金融监管研究,他认为现在出台互联网反垄断措施正是时候,如果等到中国互联网公司像谷歌和面簿一样“大到不能倒”时才进行限制,就为时已晚。除了事后惩处,他也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事前预防,这就包括研究为什么某些领域只有一两家业者独大,是否因为反自由竞争行为而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空间。

“如果各个互联网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数量能增至四到六家,每家占据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是相对健康的发展局面。”

新加坡管理大学信息系统学院副教授朱飞达受访时预计,随着反垄断监管加强,中国互联网巨头下来将放慢扩张步伐,并可能像美国互联网公司一样分拆和剥离特定业务,避免受到新规制裁。

相比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诉讼来限制企业扩张,朱飞达认为中国可能会加紧出台相关政策,对有垄断倾向的商业活动进行更严格的监管。“考虑到这些龙头企业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针对它们的反垄断管制不会在短期内全面到位,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提升全民的反垄断意识,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

反垄断浪潮冲击美四大科技巨头
反垄断措施将对腾讯和阿里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中国投资者或许可以从正经受反垄断制裁的美国四大科技巨头身上寻找答案。

过去四年来,谷歌、苹果、面簿和亚马逊这四大科技公司,在全球都面对反垄断调查。单是欧盟在过去三年间对谷歌的反垄断处罚,累计金额就超过82亿欧元(131亿新元),印度反垄断机构本月也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与此同时,欧盟对亚马逊展开反垄断诉讼,指控公司在德国和法国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四科技巨头被指利用垄断打压竞争者
在美国国内,四大巨头也正面对空前压力。众议院反垄断小组委员会经过16个月的调查后,上月发布报告称,四大科技公司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打压竞争者,压制创新,建议国会考虑强迫它们将其占主导地位的平台拆分,并修订反垄断法以加强执法力度。

报告出炉后一周,美国司法部就对谷歌的互联网垄断地位提起诉讼,这也是1990年代的微软垄断案以来,全球规模最大的反垄断诉讼。

分析认为,中国科技巨头的垄断程度总体小于美国,受制裁力度预计相对有限。华西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刘泽晶撰文指出,中国科技产业起步比美国晚了约20年左右,行业尚未完全固化,美国已在网络零售、办公软件、移动设备等领域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而中国科技巨头们仍处于跨领域布局阶段,通过并购等途径进行新业务布局。

收紧监管非针对互联网巨头
虽然近期出炉的一系列监管新规令阿里及其子公司接连遭受打击,但白士泮研判,中国当局收紧监管并不是针对阿里等互联网巨头,而是要确保这个行业可以规范发展。尤其是当互联网巨头们纷纷涉足金融业后,当局更得在维持金融稳定和创新方面拿捏平衡。

白士泮以新加坡为例指出,我国金融管理局为降低金融系统风险,对银行业准入门槛把关严格。新加坡目前只有三家本地银行,为促进市场竞争,当局也向外资银行颁发特准全面银行(Qualifying Full Bank)执照,允许它们在新加坡开展各项金融业务,推动国内外银行通过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

他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业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经验,探索一条动态监管之道。”

网络数据被垄断对消费者与国家或带来风险
办理新手机卡时,大学生刘璐琦犹豫了半天,是要选择“阿里宝卡”还是“腾讯王卡”——换句话说,要被哪一家互联网巨头绑定。

这两家公司与电信业者联合推出的手机流量配套,各有一部分应用可以免流量使用。例如,若选择阿里宝卡,使用“阿里系”的高德地图导航时就不必担心消耗数据;而选择腾讯王卡,则可以免流量观看腾讯视频里的电视剧。

因为喜爱腾讯手机游戏“王者荣耀”,刘璐琦最终选择了腾讯的配套,这意味着她要改变一些习惯,例如将日常听歌的应用改为腾讯旗下的QQ音乐。尽管有些不便,但刘璐琦觉得可以接受,“只要换个应用就可以获得免费流量,还是很划算的”。

阿里腾讯几乎垄断中国网络消费生活
通过手机应用,阿里和腾讯将业务触角探及中国民众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两家互联网霸主各自坐拥超过10万亿元市值的生态圈,几乎垄断了中国人的网络消费生活。

《新财富》杂志本月公布的中国前30大手机应用中,有七成都来自阿里和腾讯。“腾讯系”应用每月活跃用户共计57.37亿人次,“阿里系”则为31.28亿人次。华西证券研究所的统计也显示,中国互联网的“BAT”(百度、阿里、腾讯)三足鼎立的界面,已随着阿里和腾讯的快速扩张,演变为“AT”二分天下。去年阿里的营收达到5000亿元,腾讯接近4000亿元,而百度还停留在1000亿元级别。

被AT系应用主导生活,为中国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他们暴露在更高风险中。除了被“杀熟”和绑定消费,个人信息被平台滥用和泄露的现象也越发严重。

朱飞达认为,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民众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较为薄弱,同时更倾向于信任大公司,这让中国市场更容易形成数据垄断。

朱飞达指出,比起价格和服务的垄断,大企业对数据的垄断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更值得关注。“当企业全盘掌握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光对于消费者带来风险,对国家安全也造成隐患。”

互联网企业对数据的掌控,也已引发监管当局注意。年初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就指出,在认定某公司在互联网行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看市场份额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其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

除了数据风险,互联网垄断的另一重隐患是对科技创新的抑制。根据胡润独角兽榜,腾讯和阿里对独角兽和起步公司的投资远超谷歌和微软等美国同行,它们投资的独角兽中有九成都在中国。获得AT加持的企业在资金和资源方面享有巨大优势,其他企业的发展空间则随之受到挤压。

反垄断指南公布次日,中国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就在公开论坛上警惕,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容易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华西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刘泽晶以最早制订反垄断法律的美国为例指出,过去40年间的三轮反垄断浪潮,都开启了新一波科技创新周期。通过限制巨头公司利用特定领域的绝对优势进行垄断,既能赋予中小企业更大生存空间与竞争可能,确保新技术和模式不被埋没,也能避免巨头在强垄断、高利润的现状下不再推动行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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