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買萬科,泄密算誰的?

  鄭棠:新聞倫理道德很多時候並無黑白分明的“對與錯”或“該與不該”的分界線,而取決於操作者的職業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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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棠 為FT中文網撰稿

  8月9日,萬科A以一紙“說了等於沒說”的公告,把人們的記憶帶回一周前那個股價翻飛的下午。

  8月4日13點13分,財新網發出一篇報道,名為《恆大買入萬科股票或達2%》。該文稱,萬科股票近期的買家中出現恆大的身影,目前持股比例約達2%,其中部分資金或出自恆大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家印個人賬戶。

  隨後,該消息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萬科A股價迅速飆升。但很快,多家財經媒體和財經門戶相繼發出“澄清”,稱恆大集團相關人士已對此否認。這一度帶來了股價的波折,但並未影響萬科A此後一路扶搖直上直至漲停。在收盤後,消息面再次發生戲劇逆轉:恆大正式表態,確認買入萬科A股票。

  恆大買入萬科本是知者寥寥的內幕信息,是誰將其提前泄露出來、引發股價異動?一周多來,盡管無數媒體、公號對此高度關註,各種揣測和陰謀論甚囂塵上,深交所也分別發函問詢萬科恆大,但至今仍舊沒有確切答案。深交所當日向恆大和萬科兩方發出的關註函,目前只獲得了來自萬科一方的回復。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首席市場分析師、市場研究總監桂浩明認為,在交易方買入股票的同時,消息已經被媒體曝出,這在歷史上極為少見。

  在這個過程里,雖然從頭到尾都是資本在操盤,但與眾不同的是,這次股價的大幅波動有著媒體的作用,令其爭議性和話題性更強。筆者與若乾媒體同行和證券法律界人士討論此事,發現多數人在一個核心判斷上達成了一致:無論從法律法規還是新聞從業要求上,相關媒體的報道都並不違規。因而,雖然一連串的報道直接影響了股價,但很難明確界定為“錯”。

  從法理層面,關於股市裡的內幕信息合法合規問題,中國有《證券法》和相關一系列的監管法規,對上市公司和關聯交易方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以及對與股價相關信息的披露規則,均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

  《刑法》180條明確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法條限定中,“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得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均屬內幕交易範疇。

  雖然最早發力的財新在報道中,以標題的一個“或”字,巧妙規避了“泄露內幕消息”的制度風險,但在“萬寶之爭”未竟之時,這條消息無疑會受到高度關註,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同屬大型房企的恆大入局大肆吸入股票。這必然提振散戶跟隨入場的信心,此後漲停的股價就是力證。而騰訊財經、新浪財經等隨後追擊的否認信息,不僅加劇了股民的判斷混亂,更在一小時後就被證實是錯誤信息。

  然而,《證券法》所監管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中,包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七類人群。其中與記者身份最接近的一類是“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但並沒有管束到媒體身上。而對“非內幕人員”的限制中,則有“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的限定。也就是說,如果不能證明新聞媒體有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利的行為,就無法判定其罪責。

  恰恰相反的是,內幕信息的界定裡面明確提到其構成要件,包括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其中非公開性的定義指出,一旦“內幕信息”被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也就是說,從邏輯推導上講,媒體反而成為了內幕消息是否成立的構成條件。一旦消息的非公開性被合法破除,它就從內幕消息變成了交易信息。在這次事件中,與其說是財新等媒體泄露了內幕消息,不如說正因這些媒體的爆料,而使得一則可以引發股價大幅波動的信息由內幕消息變成了公開信息。

  也確有投資者認為,報道第一時間拉平了恆大和其他投資人的信息不對稱,如果沒有公開報道,就會有少數人利用這個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而揭開蓋子後,媒體把可能被少數人利用的內幕消息公開化了,讓所有可能參與的人都平等地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

  從對中國媒體和媒體從業者的要求上看,與之相關的約束只有《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而通覽這兩項規定,只要做到了以下三點,就無不妥:其一、媒體的報道遵守法律規定;其二、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其三、沒有借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以幾家媒體對恆萬事件的報道來看,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記者通過信息先行買入股票獲利,或是媒體故意用消息來影響交易,就不存在事實上的違規。

  既然如此,為何媒體報道在恆萬事件中受到空前的關註?這是因為,這件事情揭開了一個此前少人關註的漏洞——類似事件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制約,至今屬於空白地帶。為此,難免會有投資者生出這樣的擔憂:如果這一漏洞被人一再利用,在盤中釋放出或真或假的“內幕消息”,直接影響到股價,最終受損的恐是早已傷痕纍纍的廣大股民。

  此次,在短短半小時內,接連曝出的買入消息和否認消息,已經證實了媒體報道對股價的巨大影響力。在法律空白地帶,尤其在並無成文新聞法的中國大陸,更多地要靠新聞從業者的新聞自律來實現約束。

  法律與道德間的混淆地帶廣已有之,並不僅僅在新聞報道中才有所體現。法律法規由權威主體經程序主動制定認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構性。而道德在生產生活中自然演進生成,不是自覺制定和程序選擇的產物。在執行中,法律法規以權利、義務為實質內容,可以形成制度性的協商和對話機制,但道德的重心在於義務或責任,義務不對應權利,也不以權利為前提,而是更加依賴於主體內省和自決的方式生成和實現。

  在明知道消息釋放後會對數以千百萬計的股民產生實質性影響時,拿到獨家消息,媒體要不要報,要怎樣報?在這個案例中,是否違法完全可以一目瞭然,但是否違反新聞職業道德,更多地要取決於當時當事者的價值觀,並不一定有具備社會共識的一致結果。

  至今為止,恆萬事件中的媒體並未被證實有觸及任何法律底線的行為。對於職業道德的審判,幾百年來的新聞界也並未劃出清晰邊界,操作中以當事人的職業認知和直接判斷為標準。經歷了8月4日那場萬科A的股價異動,所涉媒體無疑更加名動江湖。然而,也許還存在更好的方式來報道這件事情——在股市收盤後再披露這則新聞。這個做法的邏輯基礎是:盡管媒體這一身份上並未被相關法律法規列入強監管人群,但在實際中,媒體以相同的強監管標準來規範自身行為,從而避免帶來股價異動。

  可行參照的是,在普利策新聞獎作品《賊巢》中,刻畫了20世紀80年代華爾街的黑暗,華爾街上的四大“金剛”建立起了金融史上最大的內幕交易網。書中曾提到,因為當時的內幕消息頻出,美國主流金融媒體後來就自發形成了行業自律共識——在交易時間段,除非重大突發事件,否則不報道內幕消息。正是這樣幾代人不斷凝結而成的行業共識,成為為這個行業保駕護航的潛在力量,使得美國主流金融媒體至今仍保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社會價值。不過,也必須承認,這樣的做法需要制定更高的道德標準線,也需要更強的自我約束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這種高度剋制有可能被認為是死板迂腐和不必要的。

  事實上,在媒體從業人員內部也有很大分歧,不少人認為相關媒體在這次報道中成功打了個漂亮仗。假若日後再有類似事件,仍然難以擺脫爭議性。而事件的走勢,也依舊會由新聞直接把關者對職業道德和媒體公眾責任的理解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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