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狀指推港獨 或觸犯煽動罪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

     繼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日前表示,推廣“港獨”本身已違反《基本法》及本地法律,昨日身兼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表示,推動港獨意圖已明顯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促請律政司盡快宣布香港民族黨為非法組織。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推動港獨有可能觸犯“煽動意圖”罪,惟認為現時港獨支持者行為未達到法例定明的程度。香港民族黨發表聲明,表示即使全體成員被拘捕,亦不能壓制港獨思潮。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法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等。身兼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昨日表示,普通法中已有煽動罪,律政司應盡快宣布組織如香港民族黨為非法組織,同時宣布分裂國家領土、推翻國家人民政府是刑事上的煽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如不宣布港獨犯刑事罪,則是不履行責任。

  他認為,於未有定調港獨為非法行為前,政府要求學校禁止討論港獨會令人無所適從,又稱律政司應至少給予簡單指引,不應讓選舉主任及老師作出法律判斷。他又稱會以政協身分向中央政府提出緊急提案,要求將煽動港獨定調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亦於本報刊登文章指,“香港任何人無論在校園內外,若倡儀用不法手段推翻特區之憲制秩序或政治制度,或引起居民間之敵對或仇視”,可能觸犯刑事罪行中“煽動意圖”罪,而刑事罪行則不屬於言論或學術自由范圍內。但他對本報表示,對上一次於香港運用此條例是六七暴動期間,要達至條例中定明的“意圖”門檻亦相當高,至少要於社會上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他認為以目前推動“港獨”者的情況,仍未達到煽動行為的程度,但“將來會唔會就唔知”。

  香港大學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不認同胡、湯二人講法,他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已經是相當過時的條例,而且條例涵蓋的范圍亦很有可能與《國際人權法》及《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等相牴觸,亦稱煽動罪寫明的定義並不太針對港獨情況,反而更貼切的是《基本法》廿三條。張達明指,律政司自己都知道難以用此條例入罪,否則早於占領行動時,早已以此條例檢控占中發起人戴耀廷等人,又稱“公民抗命”同樣亦有可能違反此條例。

  本報昨日查詢律政司,現時主張港獨者行為是否已犯上刑事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律政司發言人未有正面回應,僅指鼓吹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行動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亦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或其整體利益。

  香港民族黨則發出聲明,日後會繼續推動香港獨立,即使全體成員被拘捕,亦不能能壓制獨立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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