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聆讯结束 法官押后颁书面裁决

  

青政候任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恒

  【熊猫时报讯】高等法院今日审理律政司长袁国强代表特首梁振英,就青政候任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宣誓事件提出的司法覆核。聆讯傍晚结束,法官押后裁决,称会尽快颁发书面判词,而律政司则促请法官考虑先判决,再详细解释。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今早陈词时,逐点反驳游梁两人的论点,强调二人的议席在当日便已告空缺,立法会秘书原本要在21日内刊宪进行补选。对于两人声称因权力分立原则,法院不应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余反驳指事件并非涉及剪布或驱逐议员等裁决,而是两人宣誓却不相信誓词,两人未能履行《基本法》强制他们履行的责任,这不是立法会内部事务。虽然立法会主席有权就事件作裁决,但该权力并非立法会主席一人独享,立法会主席也不可凌驾于《基本法》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法院可就本案作出裁决。

  而两人声称根据《基本法》第77条,立法会议员可不受法律追究。余指出,该例是针对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但宣誓并非发言,而且《基本法》第77条并不凌驾于第104条,他们不能以此作挡箭牌。至于两人指法律用词是必须离任,即是要由议员自己辞职,余指出,法例的意思清晰,必须离任是指立即失去资格,并不存在待议员自己离职的空间。

  余又反驳两人指《立法会条例》第15条已列出所有令议员丧失资格,如辞职、死亡、有外国国籍等情况,指《立法会条例》第21条拒绝宣誓也可令议员丧失资格,事实上,两人的议席在当日便已告空缺,立法会秘书原本要在21日内刊宪进行补选。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今早谈及监誓时指,根据《立法会条例》,即使一名议员成为谋杀犯,也要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决议才可被褫夺议员资格,如果要在监誓时作出决定,「年年都有可能有70宗司法覆核」,立法会主席有时难作决定,梁君彦今次是按律师建议,在情况未明朗时作出较保守的决定。

  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表示,立法会议员是否要被褫夺议席,应由立法会自行决定。若立会不作出决定,便应维持原状,又指《基本法》保障立会议员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发言应包括宣誓。

  法官表示,如果游的说法成立,议员要按法例规定的誓词宣誓,才算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规定,若有议员在宣誓时说出完全不同的说话,而立会不取消他的资格,任何其他人不可以就此兴讼。

  代表梁颂恒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开始陈词时,先就法律观点质疑特首梁振英今次以选民身份兴讼的资格。潘指,今次诉讼的申请人名称是行政长官,而不是梁振英,行政长官是一个职位,如果梁振英是以个人身份兴讼,他不应用公帑。而梁振英声称是以选民身份兴讼,但没有证据显示他究竟是否地区直选的选民,他甚至可能不是在梁颂恒和游蕙祯两人所属选区的选民。

  潘熙指,宣誓要在立会进行,由立会秘书或主席监誓,主席要求议员宣誓,按议事规则,未宣誓的议员不能出席会议,而梁颂恒重新宣誓是立会的议程,议员宣誓因此是由立会安排、组织、监誓,故一定是立会内部事务,根据法院不干预立法会的原则,应由立会自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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