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案 黎智英助手予长毛李卓人各50万本票

  

  同意案情指,黎智英透过助手Mark Simon开出2张各50万港元的本票给梁国雄及李卓人。

  【熊猫时报讯】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嫌接受一传媒黎智英25万港元款项后,无向立法会申报,他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今在区域法院续审。长毛约在早上9时半抵达法院应讯。

  控方先宣读同意案情,之后将传召5名证人,首名作供的证人将为立法会总议会秘书梁绍基,主控官估计明天至后天可完成控方案情。

  控辩双方同意案情指,黎智英于2012年4月开出950万港元支票,透过公明织造厂户口转予Mark
Simon后,Simon开出4张不同金额的本票,支付予4个香港政党,分别为社民连、公民党、民主党及工党。同意案情亦指,2013年10月,黎智英开出100万港元支票予Simon,Simon同日开出2张各50万港元的本票,收款人分别是梁国雄及李卓人。

  61岁被告梁国雄面对的控罪,指他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去年5月23日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无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或向立法会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Mark
Simon从黎智英接受一笔25万港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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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嫌接受一传媒黎智英廿五万元款项后无向立法会申报,他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昨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案情大爆黎智英于一二年至一四年间,透过助手Mark
Simon迂迴将四笔合共二百零五万元款项付给梁国雄及其所属政党社民连,当中廿五万元存入梁的私人户口,而最终无存入社民连的户口,梁亦从未向立法会申报该笔款项。控方指梁在涉案四年间是故意不申报,剥夺市民对立法会议员实际及潜在利益衝突的知情权,影响公众对立法会的信心。

  四年无向立会申报相关款项

  被告梁国雄(六十一岁)面对的控罪,指他身为立法会议员,于一二年五月廿二日至去年五月廿三日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无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或向立法会隐瞒,他于一二年五月廿二日,透过Mark
Simon从黎智英接受一笔廿五万元款项。

  入票后数次转帐予议办会计

  控方开案陈词指,黎智英于一二年至一四年间,透过Simon给梁国雄及社民连四笔款项合共二百零五万元。第一笔为一二年四月黎开出一百万元本票给社民连,Simon其后将其拆细三份并开出三张本票,其中一张廿五万元本票收款人为梁国雄。控方指梁将该票存入其私人户口,再分数次转帐给其立法会议员办事处会计唐婉清的户口中,却从来无存入社民连的户口。

  首笔处理手法异于其他款项

  第二笔款项于一二年十一月由黎的私人户口开出五万元支票存入Simon户口,Simon再开出五万元支票给梁,梁存入其私人户口,再转帐至社民连户口;第三笔是一三年十月由黎的私人户口开出一百万元支票存入Simon户口,Simon把其中五十万元开本票给梁,梁一个月后把该五十万元交给律师王学今;第四笔款项则于一四年六月,黎从其私人户口开出五十万元支票存入Simon户口,Simon再开出五十万元本票给梁,同年十月,社民连收到该五十万元。法官质疑第二至第四笔钱非控罪所指款项,何以要提及。控方解释是佐证与梁处理该廿五万元的手法明显截然不同。

  控方指损害公众对立会信心

  控方续指,一四年一月立法会审议捍卫编辑採访独立自主的动议时,提及有多个机构受政治压力而撤回在《苹果日报》的广告,梁国雄有参与会议发言且投票,但无披露收取该廿五万元。一四年七月底至前年十一月中,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召开十二次闭门会议,调查梁涉违反《议事规则》,未有申报他分别在一三年十月及一四年六月收取黎各五十万元的事,梁出席其中两次会议,亦无披露申报该廿五万元,他只解释将其中五十万元交给王学今,是应付社民连可能招致的讼费。

  控方指,梁于二○○四至一六年间,多次按《议事规则》向立法会递交《议员个人利益登记表格》,从未申报该廿五万元;他亦在○六至一五年间,五次在立法会或委员会不同会议上申报个人利益,但亦从未申报该廿五万元,梁于涉案四年多均故意不申报该廿五万元,是剥夺市民对立法会议员实际及潜在利益衝突的知情权,影响公众对立法会的信心。案件今续审。

  案件编号:DCCC 546/2016

(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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