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时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在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严格规范监察措施、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主要修改,进一步明确留置场所相关规范,增加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规定,并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写入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当日匯报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行动指南。二审稿据此写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草案二审稿还将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有关规定移至总则,表述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任免。二审稿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增加留置相关规定
关于留置,二审稿增加「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採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等规定。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採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关于技术调查措施,二审稿将可以採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採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查明后3日内解除冻结财产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二审稿增加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草案对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申诉程序等条款作出了修改。如,一审稿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二审稿删去了「可以」的表述。
二审稿并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