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圈常见范冰冰所涉“阴阳合同” 律师咁解释

  

      【熊猫时报讯】内地知名主持人崔永元大爆女星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引起社会议论纷纷。有律师直指这种做法在娱乐圈常见,分两份合同亦是常用的避税方法。律师更指,有时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而是制作公司为了降低整体成本促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指,业内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的确有很多不规范行为。不过由于现时愈来愈多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识增强,加上强势的一线大牌明星有议价能力,完全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税费,因此很多时都是制作公司,为了降低税的成本,采取“大小合同”的做法。张萍表示,这样一来逃税的主体不是明星,就不能以此追究明星责任。

  另一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表示,所谓的大小或是阴阳合同,往往是为了逃避法律的限制性而设,但由于目前披露的资料,还不足以证明范冰冰签了“大小合同”或是“阴阳合同”,仍要留待国家税务总局作进一步调查。

  有律师认为,假如此事属实,以两份合同合共6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来算,按照内地税法,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元。但以目前刑法规定,由于初次违法免罪,当事人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即可,毋须坐监。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解释,“大小合同”其实就是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目前是逃避纳税。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是实际双方交易价格。

  按崔永元的爆料而言,范冰冰的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后,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如果被查实,属于故意隐匿收入,已触犯税法。

  周兆成续指,对纳税人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内地于2009年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及纳滞金后,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再犯者才有机会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味范冰冰就算有逃税,这次也不用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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