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太领
现行主流的国家体制成熟于工业社会时期,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变迁,其滞后性已经暴露无遗。当下频繁发生的社会动荡、族群撕裂等现象,如果追根溯源,大抵与国家治理体系已经不适应时代需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依然是权力的结构问题。“权力”原是人造之物,或为建立秩序之需,或是指向财富,无论被附加上了多少假说和光环,其本身都并无神圣性可言。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历史传承和现实状况,划定“群己”之间的界线,建立生产生活秩序,将同出一源的权力,细分为三权或者几权,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体制。
至于民主或者集权的标签,乃至对于不同体制的道义定格和价值判断,更多是出于民族国家间竞争的现实需要,而并无多少先验的合理性。
就常理而言,国家形态始终处在演化之中,无论整个权力体系的结构如何,都有其合理性,在特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实现高效的管理和激励。同样,每一种权力架构也都有其历史局限性,随着技术进步和人文环境的改变,其内在缺陷终将暴露无遗。
普世化纵然可以修正公众的认知,却无法掩饰制度自身的不足。美国这一次的总统选举就是佐证,而美国在新总统的带领下回归“正轨”的道路上,这些问题必将继续发酵升级。
相比之下,唯有持续的改革才是合理的选项。
比如,“传媒”一直被视为第四权,尤其是在上世纪后期,传媒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功能,几乎可以与任何一种权力媲美,配置财富的能力也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但新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的突破,传媒走向分散化和非主流的轨道,很难再度凝合成一股可以支配一切的力量,权力色彩有所淡化,反而呈现出回归怡情娱乐和传播信息的本源倾向。但这已经足以说明,现行体制对于权力资源的分配,是无法做到始终如一的。
另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金融的权力属性一直在强化。金融的原旨在于促进交易和增强信用,并无单独满足人类需求的效用。但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复杂化,市场主义促使社会分工和交易形态不断趋向细分,同时也令金融的产业效应和商业价值快速攀升。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最终实现了质的升华,获得了独立于传统商业领域的社会地位。
上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之后,从制度上就切断了美元与黄金的联系,金融实质上已经彻底虚拟化,蜕变为一套可以脱离实体经济而完全独立存在的体系。在发挥传统货币职能,对实物财富的价值进行度量的同时,更多是在通过自我循环重新分配社会财富。
之后的几十年中,随着全球化和工业自动化的加速,当所有的产业都找到降低成本的路径之际,金融已经悄然变为一种利益的收割方式,日益壮大为一股支配财富和人们行为的力量。时至今日,社会财富主要是基于金融体系而被支配和转移的,而并非财富本身的实际价值,当然更不是产业工人的辛勤劳作。
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另一后果,是金融与国家主权的融合。如今,各国央行印制钞票的动机,已完全取决于宏观调控的需要,甚至取决于政治人物的私人考虑。不同国家所发行的货币的信用,以及这个国家的金融能力,也早已与国家的主权实力不分彼此了。
对于金融的权力化,上世纪60年代法国财政部长瓦利就曾感慨:“美元的主导地位给了美国一种过高的特权。”最近数十年,美国更是频繁地将金融作为制裁和攻击他国的手段,那些拦不住美国航母的国家,在美国的金融制裁面前同样不堪一击;甚至在有些方面尚能与美国过过招的国家,也难以抵挡美国金融制裁的威力。金融的强制力明显胜过写在宪法条文中的权力,甚至胜过巡航导弹。
金融本就归于财富,与政治融为一体实属正常,但金融与国家主权的快速融合,显然超出了财富的逻辑,而只能用国家权力的逻辑来解释。金融就是一种以经济方式存在的国家权力,只是它还没被正确地安置到现行国家权力体系之中而已。
金融归于权力,不仅意味着现行权力理念必须更新,权力结构应当优化,须重新认识中央银行地位等,还意示着整个金融行业的市场定位也须重新论证。
金融行业的大而不倒、自我循环,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背离,乃至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等问题,事实上都与金融的定位不准确脱不开干系。而社会贫富分化、族群撕裂、冲突加剧等全球正在面对的各种威胁,其背后也都有着金融的影子。
从金融权力化的角度来理解,上述问题的原因并不复杂。像金融这样拥有权力实质和公共属性的社会角色,却不加约束地享受着市场的自由,其结果必然是自身的恣意和无度膨胀,并同时给整个社会带来失衡。照此而论,西方国家将社会矛盾的激化归咎于制造业的外迁,进而选择逆全球化的方案,实在是南辕北辙。
金融如果归于权力,就应当像约束权力那样对金融业施加限制。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显然不堪为用,从理论到工具都须重新建构。不仅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角色须重塑,大型金融机构应将一部分权益转移给公共机构;金融业的公共职能及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定义务等,也都须重新设计。至于金融自由化之类的伪命题,则可以寿终正寝了;历史上每一次金融自由化的后果都是经济危机。
这或许才是当今时代社会治理最须优先解决的问题。
作者是中国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