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師奶的原罪

  香港的發展離不開外傭的貢獻,但雇傭她們的香港師奶雇主們卻常被貼上“剝削廉價勞動力”的標簽、背上甩不掉的原罪。

  Jane Tang 為FT中文網撰稿

  一名典型香港師奶的一天是這樣開始的:每天早上7點50分,我會準時和我的孩子們道別上班。此後的十小時內,我必須依賴兩名菲律賓籍工人姐姐來照顧我三歲大的女兒和八個月大的兒子。在不少香港雙職工家庭,這是每天都重復的情景。

  我的很多內地朋友都羡慕我這樣的生活。在她們眼裡,外籍傭工(下文簡稱外傭)絕對是在香港生活的一大福利。我有一位美國女友短期來香港探訪,對香港的外傭贊不絕口。她說,她受夠了那些在美國的華人保姆又懶又拽的態度。比如,在她埋頭拖地吸塵的時候,她那五十多歲的華人保姆正把腿擱在茶幾上,一邊看電視,一邊津津有味地啃著她從超市買回來給孩子吃的有機蘋果。回到美國後,她把我的菲律賓工人的日常工作時間表交給她的華人保姆。第二天,她的保姆就辭職了。

  和千千萬萬的香港“師奶”一樣,我對我前後雇傭過的四名工人姐姐無比感激。沒有她們,我絕對無法繼續自己喜愛的工作。我的一名姐姐負責照顧我的三歲女兒,早上送她去學校並且接放學,下午負責打掃,還有陪孩子玩耍,上興趣班。在她的帶領下,小妞愛上唱歌跳舞,扭腰擺手之間都帶著濃濃的菲律賓風情。另一名姐姐負責照顧我八個月大的兒子,半夜會給還沒有斷奶的弟弟換尿片,然後抱來我的房間喂奶,白天除了短暫午休之外,包攬洗衣煮飯和照顧嬰兒,甚至負責帶弟弟一周兩次去中環的診所看脊醫。當我晚上回到家接手陪娃玩耍的時候,兩位姐姐還需要洗碗,整理廚房,打掃客廳,燙衣服,準備第二天的早餐。

  在香港,這樣的每日工作流程應該還不算最辛苦。一些家庭因為居住條件和經濟條件的限制,只能依賴一名姐姐來負責全家的生活起居,包括一名嬰兒,一名幼童,夫妻雙方,甚至可能還有共居的老人。即便如此,每天十幾個小時重復同樣的家務勞動,面對一個奶娃和一個“horrible
three”(可怕的三歲幼童),這絕對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

  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有這樣那樣的磨合。比如,其中一位姐姐總是愛玩手機,甚至有一次在黑暗的房間里喂完奶抱著弟弟一起看(我的內地女友一的評論:“納尼?居然還可以要求阿姨不玩手機?
”)。又或者之前一位姐姐因為性格好靜,不愛帶我的女兒去玩她最愛玩的雙層滑梯(我的內地女友二評論:“你開玩笑吧,阿姨帶孩子,沒斷手斷腳丟了小命,你就知足吧!”)。再比如,帶著姐姐回國,和親戚在飯店吃飯,姐姐主動先給弟弟喂奶,抱著弟弟等我吃完接手。(我的內地女友三:“媽呀,不是應該你抱著娃,讓阿姨第一個上桌,先吃雞腿的嗎?”)。但幸運的是,我和工人姐姐們在不斷的磨合中,雙方都在不斷地妥協,不斷地成長。或許她們沒有因為我成為一個更能乾的工人姐姐,但我無疑因為她們成為一個更成熟的“師奶”。

  然而,並不是每一位香港師奶,都如此“好彩”。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自1970年代輸入外傭開始,香港目前大約有三十萬外籍傭工,其中菲律賓和印尼傭工大約各占一半,剩下少數來自泰國、孟加拉國、印度等其他東南亞國家。相見好,同住難。關於香港雇主和外傭之間關系的負面報道,層出不窮。例如2014年轟動全球的印尼籍女傭Erwiana
Sulistyaningsih被虐案,她的香港女雇主羅允彤被裁定襲擊及恐嚇等19項罪名成立,判囚六年。一夜間,香港被抬上國際輿論的風頭浪尖,背上“剝削外傭,沒有人權,人間地獄”等各種罪名。不少香港本地媒體都以“令港蒙羞”等字眼報道這起虐傭案件。外傭組織紛紛要求梁振英特首和香港政府向Erwiana道歉。

  但是事隔兩年,另外一起雇主和外傭之間的法律糾紛卻似乎被國際輿論“選擇性”忽略。事件中的雇主楊太,突然被自己的印尼籍傭工告上法庭,被指長期虐打兼扣薪。其中的一項呈堂證供,是這名外傭寫的日記,其中寫滿了被雇主虐打的內容,包括“掌摑,扯我頭發”,“打我胸部,推撞牆壁和腳踢”等,讀來觸目驚心。外傭向警方落口供時,亦有向警方詳細口述日記內容。然而,其中記錄部分“被虐打”的日期,竟然是在此名外傭已離開雇主楊太家中的時間,令謊言不攻自破。據本地媒體報道,事件擾攘一年,楊太為自證清白,避免成為下一位人人喊打的虐傭雇主,幾盡崩潰。外傭竟然有計劃地編造偽證,誣蔑雇主,即便誣蔑不成功也無需承擔任何法律後果,一時間令全港幾十萬師奶雇主心寒和自危。

  當年Erwiana案的審判過程,也被本地和國際媒體廣泛報道,“未審先判”的氣氛濃重。香港《壹周刊》雜志在今年年初採訪已身陷牢獄的羅太,質疑香港法庭是否有因為國際輿論壓力就重判甚至誤判雇主羅允彤的可能。不少香港師奶也在網上支持羅太,認為該案疑點重重。例如,東周網報道稱,Erwinna稱被雇主禁錮在家,“不知時日”,只能依靠冷氣機或暖爐來推測季節。然而,羅太卻在庭上播放三段她家中門鎖運作片斷,證明Erwiana應曾看過被告及其家人如何開門,沒理由不懂開門。對此,Erwiana稱曾試過打開,但未能成功,又形容自己是“鄉村女孩”,鄉下家中門鎖不是這樣,故不懂如何打開。盡管存在上述疑問,Erwiana的證詞最終仍被法官採納。

  羅允彤入獄之後,一名曾替羅太工作的前外籍印尼傭工Tutik,也走出來聲稱工作兩年竟從來沒有收到人工,故此向羅太索賠八萬多元欠薪;但後來有媒體指出,這名前外籍傭工只為羅太工作了一年便離去。

  外傭和雇工之間出現糾紛,各執一詞,法官依法斷案,理應中立。但在相關案件中,香港法官有沒有因為輿論壓力出現傾向外傭、對雇主不利的情況,的確值得思考。

  2014年有這樣一起案件,一名印度籍外傭擅自將幼童獨自留在家中自行外出,兩歲半女童因無人照看,爬出窗外墜樓身亡。其間,該名外傭向警方詐稱從未離開居所,案發時她只是在洗澡。最後警方翻查附近閉路電視,才發現該名外傭在女童墜樓前離開住宅大樓。最後,外傭只獲判一個月監禁。和被判刑六年的羅太相比,這似乎很難說服作為納稅人的香港師奶雇主們,她們的權益也是得到同樣公平、公正保護的。

  再例如,2011年香港天水圍一名三個月大的女嬰,在一名印尼外傭的照顧下,離奇喪命。女嬰的母親透過攝像頭發現,該外傭給女童洗澡後將女童放置在沙發上,此後女嬰在沙發上被發現死亡。驗屍報告指女嬰右邊頭頂曾受硬物撞擊,導致兩處頭骨爆裂及腦出血,令女嬰短時間內死亡。該名外傭最終因證據不足獲無罪釋放。

  事實上,不少律師在為涉案外傭(偷竊,虐童,性侵等)辯護時,都會辨稱外傭離鄉背井來香港打工,“理應”得到額外諒解。這種外傭是弱勢群體的假定,令不少求情都獲得考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傭犯罪的成本。但這種外傭是弱勢群體的假定,並不獲得香港師奶們的認同。不少香港師奶需要外傭獨自在家照顧幼童,完全無法保護自己的幼童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不少香港師奶對工人有求必應,小心討好,只怕她們不盡心善待子女,“我有人質在她手上,我怎敢得罪她”,這也是包括我自己在內的香港師奶的普遍心態。

  至於家有女性幼童的雇主,則更會多添一份擔心。據本地傳媒報道,2007年,一名印尼女傭多次將自己照顧的一對三歲及五歲的小姐妹,交由兒童游樂場的職員帶入房內肆意性侵多達20多次,以換取每次200至500港幣的報酬。審判過程中,該名女傭辨稱,雖然有每次收取金錢報酬、以及事後在女童內褲發現污跡和血跡(醫生報告指出處女膜有破損),甚至女童事後有向外傭訴苦並拒絕入房,但她仍然“聲稱”並不知道房中發生何事,堅持將這對姊妹帶去游樂場供人侵犯。此前更有一名外傭,在雇主上班時,將女少主帶去酒店和男友幽會。事後外傭進入廁所淋浴,男友見色心起,將該名女童強姦。

  即便是男童雇主,也未能幸免於難。例如今年初爆出的13歲男童,疑於在其8歲至10歲期間,多次遭45歲女菲傭非禮及逼令性交,轟動香港。男童事後情緒崩潰,心理受到永不磨滅的創傷。這些還都只是浮出冰山的一角。香港本地論壇中也時不時見到雇書訴苦家中幼童遭到不同程度的人身傷害和性侵,卻因證據不足,只能選擇賠償給外傭一個月代通知金和回鄉機票,即時解雇犯事外傭。

  這些雇主面臨的困境,和香港沒有單獨為外傭設立勞工法規有關。現今香港外傭和本土傭工適用同一部勞動法
,即在雙方都需要給一個月通知或者一個月代通知金,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這樣的法例造就了香港獨有的外傭“博炒”現象——當外傭不想再為雇主繼續工作時,部分外傭不主動提出辭職,而是通過故意在家中搞破壞而得到解雇,並獲得一個月工資賠償和回鄉機票。

  前不久,我的一名女友就慘遭外傭博炒。她的外傭通過故意不服從指令、黑臉、拒做家務等行為,希望被解雇,但沒能成功。後來,該名外傭將年僅三歲的雇主女兒抱在洗手臺上,致使女童從洗手台跌落,腿部被嚴重割傷,需縫合十幾針,並將留下永久性疤痕。我的女友雖然報警處理,但警方以無法區分是“故意”還是“疏忽”為由,拒絕立案。

  我的另一名女友,其外傭關掉自己的手提電話,然後將她的五歲兒子遺棄在商場。男童被街邊好心店家收留,並協助他打電話找到母親。小男孩告訴媽媽:“姐姐說,我不要你了,然後她就自己搭電梯走了。”我的女友報警後,警方稱,男童已安全回家,並且無法證明外傭是“故意”遺棄,以及無法證實事後該名外傭有無主動回去找男童,所以不接受立案處理。我的女友惟有賠償機票和一個月代通知金,和該名外傭解除合同關系。

  如同上述案例中一樣,當幼童在外傭的照顧不周之下出現受傷或意外,幾乎不可能搜集到足夠證據去證明外傭是“故意傷害”抑或“疏忽照顧”。以至於在大部分情況下,雇主只能選擇賠償代通知金即時解雇,而無法追究外傭更多的責任。這個漏洞,很難說不會被一小部分別有用心的外傭利用,通過傷害幼童,來達到即時解約,並且得到賠償金和和返鄉機票的目的。

  另一個無法假定外傭是弱勢群體的原因,除了前文提到的國際輿論風向,則是三十萬外傭背後日益壯大的外傭工會組織、人權組織、法律援助團隊、甚至一些香港本地政黨。當一名外傭陷入法律糾紛時,她隨時可以獲得實力雄厚的工會組織及免費律師團隊支持。相形之下,“單打獨鬥”的香港師奶雇主們卻似乎更處於弱勢。

  我的一位女友提起她與外籍男性朋友的辯論:後者認為香港的外傭是modern
slave(現代奴隸),並說支持香港的外傭爭取一系列權利,諸如居留權、最低工資、允許外宿等等。我的女友則說:“Modern
slave?我才是好不好!上班看老闆臉色怕被炒魷魚,下班看姐姐臉色怕她炒我的魷魚,又有誰來同情我!”

  香港師奶們面對不為外界理解的種種艱辛,在公眾輿論中也甚少得到同情,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還是在於香港外傭的低廉工資。她們的最低薪金由政府設定,目前是每月港幣4210元,遠低於香港法律規定的本地勞工每小時32.5港幣的最低工資。這令香港師奶雇主從一開始就背上“使用廉價勞動力”的原罪,以至於在不少勞資糾紛中,外傭更容易在“被剝削的廉價勞動力”這樣的弱者光環籠罩下,獲得脫罪和寬容。

  事實上,每月4210港幣並不是雇傭外籍工人的真實成本。聘請一名海外傭工,雇主首先要支付高達1.2萬港幣或更多的中介費。而這中介費,幾乎無法保證雇主的任何權益。我的好幾名朋友,在全額支付中介費之後,已經簽好雇傭合同的外傭因懷孕、生病等原因而無法抵達香港工作。中介費就這樣打了水漂。即便工人順利抵達香港,也有不少外傭只工作幾個月便博炒,令雇主需要額外賠償一個月通知金及返程機票。一位朋友一年間遭遇外傭三次博炒,僅中介費、解除合約通知金以及來回機票,就花費了將近六萬元。其中有一位外傭,更對我的女友直言,“我就是想來香港玩玩看看,玩夠了我就回去了”,令她哭笑不得。

  外傭和本地雇工適用相同的勞工法條款,也增加了不少聘請外傭的隱性費用。我的一位女友就遭遇外傭懷孕。傭工一旦懷孕,根據勞動法,雇主就無法解除雇傭合同。為此,她只得額外聘請另一位外傭來照顧家庭以及這名懷孕的外傭。而這位懷孕的外傭,則大腹便便無所事事的在女友家一路養胎十月,一路照舊領取每月4210元港幣的工資,直到產下嬰兒,並在女友家休息了法定十個星期的帶薪產假之後,我的女友才“可以”解除合同,但還需再額外賠償外傭一個月代通知金和返鄉機票,送她和嬰兒回家鄉。

  部分香港外傭的雇傭合約條款,甚至優於本港的勞工保障,比如“無上限的醫療保障”:當雇主為外傭購買的保險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時,雇主需要負責支付剩餘的所有部分。例如我的一名女友就曾為她患乳癌的外傭支付數萬元的醫療費用。另一位女友,外傭剛抵達她家兩個月,便出現子宮大出血,需要去公立醫院進行子宮切除手術。事後外傭坦陳,她早已患有子宮肌瘤,因為菲律賓當地子宮摘除手術費用昂貴,她只得出此“下策”,通過受雇香港家庭達到來港享受免費手術的目的,“巧妙”地將醫療費用轉嫁到香港雇主和香港納稅人身上。

  自1970年代引入外借傭工起,香港的蓬勃發展的確離不開外傭的貢獻。外傭的勞動,解放了不少香港女性投身事業,並讓她們在閑暇時享受更高質量的親子時間。然而,這種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金錢的正常雇傭關系,一旦被貼上“剝削廉價勞動力”的標簽,就成為香港師奶雇主身上甩不掉的原罪。誠然,離鄉背井的外傭權益理應得到應有的保障,但在復雜的勞資糾紛情況中,師奶雇主及其子女的權益又怎樣得到合理的保障?尤其是在雇主方處於相對輿論弱勢的情況下,如何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多個層面保證外籍傭工與雇傭她們的香港家庭之間得到平等的保護和對待,這是值得香港和國際社會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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