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三要点 宣誓后再搞港独恐失议员资格

  【熊猫时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早全票通过对《基本法》104条的法律解释表决议案,人大代表廖长江于北京会见传媒,交代人大释法原因及内容。

  他透露有3点法律解释:

  第一,宣誓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不单是法定内容,而是参选及出任104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及条件。

  第二,「依法宣誓」是指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及内容,需要真诚、庄重进行宣誓,亦要准确、完确及庄重宣读有效誓言。若然宣誓人拒绝宣誓,便立刻丧失当应公职的资格;若故意宣读不一致的誓词,或以任何不庄重的宣誓方式,亦等同拒绝宣誓,不能再获宣誓机会。

  第三,宣誓必须在法定监誓人面前进行,而监誓人有权去确保宣誓是合法及庄重下进行,亦有权作出宣誓有效与否的裁定。而宣誓具有法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若宣誓人有虚假宣誓,以及宣誓后有违誓行为,均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议员宣誓后再搞港独,其议员资格或会被撤销。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黄玉山今早在香港出席另一场合时回应指,真诚宣誓要全面而一字不漏地读出誓词,不可添加字句及道具,而语速慢、隔几秒读出一字亦明显是不庄重。他又指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作出释法,毋须先经香港法院作出提请,又认为无侵犯香港的司法独立,并相信法院就有关案件上的裁决,不会与释法内容不相同。他强调,港独无可能实现,香港奉行一国两制,属于中国一部分。至于议员宣誓后行为有不相符的地方,则需交由法院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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