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频频诽谤败诉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自由時報電子報》去年刊登涉嫌誹謗東方的報道。(資料圖片)

台法院判自由时报需向东方刊登启事道歉
【熊猫时报讯】东方报业集团(下称「东方」)去年9月入禀台湾法院控告自由时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满对方报道东网台湾终止部分特约记者服务合约时失实,刊登涉嫌诽谤东方的报道,不法侵害东方声誉,所以入禀申索损害赔偿。东方认为有关报道没有事实根据,带有极度严重诽谤成分的评论或陈述,含沙射影,带有贬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于周四,一审裁定东方胜诉,被告须于《自由时报电子报》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启事,以及支付部分讼费。
东方非常重视今次事件,去年9月正式向《自由时报电子报》网站的注册人自由时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入禀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内容指被告于去年7月15日晚上8时20分,报道东方辖下东网台湾终止部分特约记者服务合约时与事实不符,再者被告作出报道前亦没有向东方查证以釐清事实真相,东方认为内容没有事实根据,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大众之视听及东方之名声。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周四裁定原告东方申索胜诉,被告自由时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须在《自由时报电子报》网站首页,刊登24小时道歉启事,并且要支付部分讼费。
而台北地院亦刚在7月14日处理同类型案件,同样裁定东方申索胜诉,被告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启事于其《台湾时报》网站。有关道歉启事已在10月26日刊登,并以「道歉人: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发出,启事承认相关报道对东方带有「严重贬义及诽谤性质」,是「未经查证,而并无任何事实根据或基础,全属不实指控及虚言」,并且严重损害东方的形象、名誉及商业利益,特此向东方作出「毫无保留之道歉」。
【熊猫时报讯】另讯,《台湾时报》网站诽谤 向东方毫无保留道歉
东方报业集团(下称「东方」)去年9月入禀台湾法院控告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旗下的《台湾时报》网站,报道东网台湾终止部分特约记者服务合约时失实,刊登涉嫌诽谤东方的报道,不法侵害东方声誉,所以入禀申索损害赔偿。东方认为有关报道带有极度严重诽谤成分的评论或陈述,含沙射影,带有贬意。本年7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裁定东方胜诉,颁令被告需于其网站刊登道歉启事,该网站上月26日于首页刊登的启事中承认报道未经查证,严重损害东方之形象和名誉,并郑重向东方作出毫无保留之道歉。
东方去年9月正式向《台湾时报》网站的注册人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入禀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内容指被告旗下的《台湾时报》网站,于去年7月16日凌晨零时10分,刊登报道标题为「台湾东网业务调整,无预警裁员20位员工」,报道东方辖下台湾东网终止部分特约记者服务合约时与事实不符,再者对方作出报道前亦没有向东方查询以釐清事实真相,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大众之视听及东方之名声,所以入禀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启事。
台北地院于今年7月14日一审裁定东方胜诉,判决书指相关报道引用另一间通讯社的全文,却全然未为查证,另法官引述其他判决要旨指,「如明知他人转述之事实为虚伪或未经相当查证即公然转述该虚伪之事实,而构成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名誉,仍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书又指,报道「质疑原告经营台湾东网之动机,衡以社会大众对于新闻媒体之创办动机、经营理念及报道立场有相当大之期待,而前揭言论确实有致一般人认定原告成立台湾东网之动机不良,核属在社会通念上足以贬损原告之社会评价及商誉,致原告之名誉权受损。」而报道中提到相关「内幕消息」内容,法官更认为「并非单纯提出个人主观见解、评论或价值判断,而是『事实陈述之方式』」报道,而被告未举证明有何查证之举,难认被告已进行合理查证。
台北地院裁定原告东方申索胜诉,被告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启事于其《台湾时报》网站首页,在指定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指定格式及大小的道歉启事。上月26日刊登的道歉启事以「道歉人: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发出,启事承认相关报道对东方带有「严重贬义及诽谤性质」,是「未经查证,而并无任何事实根据或基础,全属不实指控及虚言」,并且严重损害东方的形象、名誉及商业利益,特此向东方作出「毫无保留之道歉」。法官亦判处诉讼费用由被告《台湾时报》网站负责。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判需向東方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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