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無論是美國還是菲律賓在中國海域再難想留就留

  今天兩個關系到中國海洋管理的規定施行。

  壹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壹)》(下簡稱《規定壹》),已於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

  另壹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下簡稱《規定二》),已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

  《規定壹》規定明確了管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長期以來,菲律賓越南漁民以“傳統漁場”為理由在南海捕魚。中國執法船只壹般是將其驅離,對頑固不撤離的也會動用水炮。

  得了便宜還賣乖,菲律賓漁民不僅跟中國管理船只玩起了“貓鼠遊戲”,還說“我們沒有別的選擇。他們只能去那裏捕魚,直到中國人把他們趕走。”

  那現在,如果這些人再來黃巖島或其他中國島礁領海來捕魚,就不是驅逐這麽簡單了。《規定壹》寫得很明白:

  第三條: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有關部門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

  還有個問題,對於打著航行自由旗號的某些國家的軍艦或者海洋調查船怎麽處理呢?

  高法負責人在回答的時指出“海上航行自由是壹項國際法原則,即便在壹國領海,外國船只也可享有無害通過權。

  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均應服從而不應違反沿海國的領海主權、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近年來,外國人駕船從海上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進行捕撈、調查等非法活動的情形時有發生。”

  比如,中國海監南海總隊自2007年底開始實施“南海定期維權巡航執法任務”,共發現了6艘不同名稱、型號的美籍軍事調查船,分別為“效率”號、“無瑕”號、“藍塞斯”、“梅爾維爾”、“薩姆納”、“BRUCE
C
HEEZEN”。經觀察分析,這些船只或在桅桿懸掛“球菱球”作業號型,或在船尾拖帶作業聲納,還有的船舶雖然表面無法甄別其作業方式,但通過其航跡和航速可判斷正在進行“掃海”式的調查作業。

  2008年以來,中國海監多次遇見美籍調查船,在確認其正在作業後,我執法人員均對美船進行了喊話,對其違法作業行為提出嚴正警告,並要求美船立即停止作業。對此,美船均聲稱是享有豁免權的美國海軍觀測船,在“國際水域”進行軍事測量活動,並未進行海洋科學調查,且已遵守國際法和中國相關法律。喊話結束後,美籍調查船大都無視我海監船舶繼續作業。

  鑒於此,《規定二》第三條明確了五種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情節嚴重”情形:

  (壹)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壹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次司法解釋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只與人員,支持行政機關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別說我們霸道,如果不服,這些外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二》第十四條: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