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港独 禁绝参政

  

       全国人大常委会周一全票通过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释法。(中新社图片)

  【熊猫时报讯】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的宣誓辱华风波已将港独问题推进临界点,迫使中央通过释法全方位「消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表决并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正式就宣誓问题释法。释法内容发表了六大要点「消独」,除确立监誓人有权力裁定宣誓有效与否,释法更将「民族自决」归类为港独主张,势要排除港独人士入侵特区的政权机关,未来或会有更多非建制议员丧失议席。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全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次释法主要围绕宣誓方式作出解释,同时亦由参选一刻开始作出限制,为立法会选举前夕所推出的确认书做法提供理据。

  所列公职包括行政 立法 司法机关

  是次释法说明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基本法》除了是宣誓的法定内容,亦都是参选或出任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令所有推动及宣扬港独人士,均不能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再加上条例所指的公职包括行政及司法机关,能够保障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均不会被港独人士入侵。

  任何不真诚不庄重宣誓 等同无效

  释法详细列明了「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意思,列明任何未完成宣誓,或拒绝宣誓的公职人员,不得行使相关职权及享受相应待遇,例如申领议员薪金及津贴。释法亦列明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进行宣誓,誓言若与法定誓言不一致,或者宣誓人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方式宣誓,均被视为拒绝宣誓,等同宣誓无效,宣誓人将丧失公职的资格。

  释法更确立了监誓人有权力去裁定宣誓有效与否,并且有责任确保宣誓是合法进行,依据香港法律去进行监誓。若然监誓人裁定宣誓无效,则不能安排重新宣誓。而最后一项「消独」要点,就是明确列明作出虚假宣誓,或者宣誓后作出违反誓言的行为,是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观游、梁二人当日的宣誓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要求,势必被踢出立法会。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表示,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一部分,而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效忠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于主张港人民族自决的本质上亦属港独。

  故意歪曲誓词内容 应失就任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亦将民族自决归类为港独主张,认为港独引起了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忧虑和愤慨。他补充,宣誓人若故意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违反、亵犊宣誓程序和仪式;故意改动、歪曲誓词内容,以及宣读与法定誓词不一致的誓言,亦应被当为宣誓无效,宣誓人理应丧失其就任资格。此番言论意味着,或会有更多于宣誓当日在誓词中「加料」的非建制派议员被褫夺议员资格。

  释法维护国家主权 贯彻一国两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总结会议发言时强调,解释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是职责所在,而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是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所包含的法律原则,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须一体遵守和执行。释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展现了包括港人在内的十三亿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有利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正确实施,亦有利香港法治及长期繁荣稳定。

李飞指主张港人民族自决的本质上亦属于港独。(中新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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