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社评 中央政府应起诉梁游二港人分裂国家罪

评论员 蓝雨

  香港特区是“一国二制”,并以基本法为地区管治法律文本,但在一国的大前提下,若涉及国家主权的情况,则适用国家法律,任何分裂国家主权的行径,国家最高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以体现“一国”的原则。香港青年新政立法会候任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恒,于10月12日宣誓就职时,公然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旗帜,又把「中国」的英文读成辱华的「支那」,后者辱华引起公愤,也成为目前的舆论焦点,但是前者却是分裂祖国的行径,证据确凿,舆论声讨更多集中在“辱华”上,盖过了被“辱华”行为性质更严重的分裂行为。也就说,梁游二人不仅涉及辱华,还涉及搞分裂,前者目前通过舆论进行道德谴责,但后者却应提起法律诉讼,仅仅谴责不足平民愤。

  内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法律目前有《国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国家法》,前者针对内地公民,但就提及港澳同胞亦有维护国家主权义务;后者则是针对台湾台独势力猖獗而紧急出台的法律,而刑法亦有分裂国家罪及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惩处罪犯。其中分裂国家罪,最高可判死刑。

  全国人大在○五年通过《反分裂国家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包括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全国人大于一五年七月又通过《国家安全法》,其中提到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政权的行为。但也提及,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港独肆虐,造成社会动荡,立法会乱象频生,特区政府多次出招都无功而还,显得束手无策。归根究底,主因是上至中央政府、下至香港特首,都从未就港独问题「一锤定音」,没有明确指出何谓推动港独、怎样才算违法、具体由甚么机构执法及如何执法等。

  佔领行动后,提倡本土及自决的组织相继成立,有政党更打正港独旗号,四处派发鼓吹港独的单张及悬挂港独标语,渗入校园,影响下一代。及至早前立法会选举,港府推出「反港独确认书」阻挠港独人士参选,但最终仍有多人成功入闸且当选。

  政府日前由律政司代表特首梁振英入禀法院,申请禁制两人重新宣誓,但不获法官批淮。建制派议员昨日集体拉队离场引发立法会流会,终暂时阻止两人宣誓就职,但亦非长远之计。

《基本法》未有就港獨作出詳細定義或規定由甚麼機構執法。

  虽然《基本法》有条文反对及禁止港独,却没有列明怎样才算犯法及由谁执法,现时特区政府处理港独问题更是处于被动。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今年五月访港时,已清楚表明「本土」没问题,但「港独」则不容许,正如特首日前就两名辱华议员宣誓入禀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明显是向外发出讯息,港独在港不容立足。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宋哲19日于《华尔街日报》亚洲版,发表题为《自决在香港是个「伪命题」》的署名评论文件,强调从来没有甚麽「香港民族」,故香港也不存在甚麽「民族自决」、「后二○四七问题」或「民主自决」问题,批评有人故意偷换概念、混水摸鱼,将香港引向极其危险的未来,注定失败。事实上,56个民族就从来没有“香港民族”,历史上以广州为省城中心,香港一直是渔村,根本没有中心地位,遑论民族和地位?

  但无论是梁振英特首以及香港律政司,还是外交部的声明,显然无法阻止分离主义的蔓延。此一涉及国家主权的大是大非问题,必须由中央政府出面,一锤定音。由人大发表针对港独问题的白皮书,填补基本法的三大漏洞,即什么行为才算港独及违法;由什么部门或机构界定何谓港独及违法;由什么部门或机构执法,以此让港府执法时有理有据,避免出现占中捣乱分子,至今逍遥法外的怪诞乱象,避免分离主义分子打着“言论自由”“自由民主”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从法律根源上杜绝分离主义势力蔓延,“五十年不变”,不能变为“五十年不管”,否则无法遏止港独之乱。中央政府应把当前的香港局势处理列为平乱,甚至平叛级别,决不能因为担心西方指责而不执法,当“不管”变为“纵容”,后患无穷。至少,梁振英任内的这届特区政府,可再次携基本法23条闯关,尽早立法通过,减轻中央政府的压力,梁振英也可名留青史了。

  (猫眼社评 逢周一,周三,周五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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