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时报讯】上诉庭在书面判词逐点反驳青年新政游蕙祯与梁颂恒的上诉论据。除了重申人大释法对本港法院具约束力及追溯力,本港法院无权质疑其合法性外,上诉庭还裁定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于议员宣誓争议,亦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而且唯独法院有权处理有关争议及宣告某位议员因宣誓无效而丧失议席,作为议员就职监誓人的立法会主席的看法,只能作为参考证据。
基本法享最高法律地位
游蕙祯与梁颂恒的主要上诉论据,是法院无权亦不应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反驳,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基本法》而非立法会,《基本法》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区的审判权;当争议题目是《基本法》所订明的宪法规定时,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及其议员根据《基本法》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
立会主席看法只作参考
对于游梁认为只有监誓人的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才有权裁定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基本法》第七十九(一)条亦无订明议员会因宣誓问题而丧失资格。上诉庭反驳,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作出审判,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法院会藉全面及实质的审查裁决上述问题,监誓者的看法可具证据价值,但对法院并无约束力;而根据人大释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议员因拒绝宣誓而丧失资格和离任,均是法律上自动发生的,并不取决于立法会主席的宣告。
至于游梁质疑特首梁振英并非两人所属的九龙西或新界东选区选民,无权入禀挑战议员资格,上诉庭亦不认同,认为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二)条,特首有宪法责任履行《基本法》。对于游梁提出《基本法》第七十七条保障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上诉庭认为不适用于议员就职宣誓时的情况。
安排重新宣誓错误违宪
上诉庭又指,游梁均没有就两人是否拒绝宣誓作出争辩,而事实上他们当日的言行是故意为之,两人即时已丧失议员资格,立法会主席安排两人重新宣誓是错误及违宪,《基本法》不可能为未按规定宣誓的人提供「后门」。
最后,对于游梁质疑今次人大释法是修改法律,认为今次释法对本港法院没有约束力或追溯力。上诉庭强调,《基本法》并无授权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去处理释法问题,而无论如何,上诉人亦无提供任何证据基础以支持该论点;由于今次释法是解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九七年七月一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